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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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44年) |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7年7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47年(1958年)7月1日 中华民国47年(1958年)7月9日 公布于民国47年7月9日 总统(47)台统(一)义字第 3738 号令 |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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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新闻局掌理阐明国家政策,宣达政令,政绩,及发布国内外新闻等事项。
第二条
- 新闻局设左列各处室:
- 第一处。
- 第二处。
- 第三处。
- 秘书室。
第三条
- 第一处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国内宣传事项。
- 二、关于各项政策政令之阐述事项。
- 三、关于地方政府宣传业务之指导事项。
- 四、关于政府与新闻界之联系事项。
- 五、关于新闻事业之辅助事项。
- 六、关于广播电影戏剧等文化事业之辅助事项。
- 七、关于电影检查业务之监督事项。
第四条
- 第二处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国际宣传事项。
- 二、关于对外宣传品编撰事项。
- 三、关于与外国记者及外国来华访问人士之联系事项。
- 四、关于新闻片电影纪录片之摄制与发行事项。
第五条
- 第三处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国际问题研究事项。
- 二、关于新闻资料之搜集及书刊之编印与供应事项。
- 三、关于新闻图书杂志记载内容之分析事项。
- 四、其他有关宣传之研究事项。
第六条
- 秘书室掌文书电务印信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处之事项。
第七条
- 新闻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副局长一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八条
- 新闻局置处长三人,简任,秘书三人或五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编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简派,科长五人至七人,荐任,编辑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荐任,馀委任,科员及办事员十四人至十六人,委任。
- 新闻局各处得分科办事。
第九条
- 新闻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十条
- 新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 新闻局得聘用顾问及技术人员若干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得支薪给。
第十二条
- 新闻局设电影检查处,其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三条
- 新闻局应事实需要,得于国内外适当地点设置办事机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 新闻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