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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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6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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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新闻局主管阐明国家政策,宣达政令、政绩及发布国内外新闻等事项。
第二条
- 新闻局设左列各处、室,并得分科办事:
- 一、国内宣传处。
- 二、国际宣传处。
- 三、资料编译处。
- 四、视听资料室。
- 五、联络室。
- 六、秘书室。
第三条
- 国内宣传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国内宣传工作之策划事项。
- 二、关于各项政策、政令之阐述事项。
- 三、关于地方政府宣传业务之督导事项。
- 四、关于政府与新闻界之联系事项。
- 五、关于新闻事业之辅导事项。
- 六、其他有关国内宣传事项。
第四条
- 国际宣传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国际宣传工作之策划事项。
- 二、关于新闻局驻外单位之工作指挥、考核事项。
- 三、关于国际展览之参加、策划事项。
- 四、关于对外宣传书刊、资料之运用事项。
- 五、其他有关国际宣传事项。
第五条
- 资料编译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国际问题与国内外舆论之研究、分析及编译事项。
- 二、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与保管事项。
- 三、关于新闻、图书、杂志记载内容之分析事项。
- 四、关于外文宣传书刊之编撰、出版事项。
- 五、关于外文新闻资料之制作、编纂、运用事项。
- 六、关于重要对外宣传文件之翻译事项。
- 七、其他有关宣传研究及外文编译事项。
第六条
- 视听资料室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新闻照片摄制、供应事项。
- 二、关于新闻片、电影纪录片及电视片摄制事项。
- 三、关于对外广播节目录音带及唱片等制作、交换事项。
- 四、关于图片展览、制作事项。
- 五、其他有关视听资料制作、应用事项。
第七条
- 联络室掌理关于与驻华外国记者及外国来华访问人士之接待、联系事项。
第八条
- 秘书室掌理文书、机要、电务、印信、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处、室事项。
第九条
- 新闻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副局长一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十条
- 新闻局置处长三人,简任;副处长三人,荐任或简任;视听资料室联络室各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简任;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编审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编译二人至四人,简派;编辑八人至十人其中四人荐任,馀委任;专门委员五人至七人,简派;专员五人至七人,荐派;科长九人至十三人,荐任;科员及办事员十六人至二十人,委任;技正二人,荐任或简任;技士四人,委派;并得用雇员八人至十四人。
第十一条
- 新闻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人员就前条科员、办事员名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 新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 新闻局得聘用顾问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专任,简聘,馀为无给职。
第十四条
- 新闻局于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设置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充任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五条
- 新闻局视事实需要,得于国内外适当地点设办事机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六条
- 新闻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