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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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57年)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2年6月22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2年(1973年)6月22日
中华民国62年(1973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62年6月29日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2949 号令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27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条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2.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1 日 修正第8至11, 13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9 日公布3.总统(47)台统(一)义字第 3738 号令修正公布第 8~11 条及第 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57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57 年 12 月 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9 日公布4.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2949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30 日公布5.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765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废止22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6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新闻局主管阐明国家政策,宣达政令、政绩,辅导与管理大众传播事业及发布国内外新闻等事项。

第二条

  新闻局设左列各处、室,并得分科办事:
  一、国内宣传处。
  二、国际宣传处。
  三、出版事业处。
  四、电影事业处。
  五、广播电视事业处。
  六、资料编译处。
  七、视听资料室。
  八、联络室。
  九、秘书室。

第三条

  国内宣传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宣传工作之策划事项。
  二、各项政策及政令之阐述事项。
  三、地方政府宣传业务之督导事项。
  四、政府与新闻界之联系事项。
  五、新闻事业之辅导事项。
  六、记者因业务出国之审核及管理事项。
  七、舆论公意之搜集、分析及全国性民意测验事项。
  八、政府公共关系业务之推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国内宣传事项。

第四条

  国际宣传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宣传工作之策划事项。
  二、新闻局驻外单位之工作指挥及考核事项。
  三、国际展览之参加策划事项。
  四、对外宣传书刊及视听资料之统一运用事项。
  五、其他有关国际宣传事项。

第五条

  出版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出版事业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出版事业之奖励与补助事项。
  三、出版品之登记及统计事项。
  四、国外出版品进口之审核事项。
  五、国内出版品出口之审核事项。
  六、出版法令之拟订事项。
  七、其他有关出版行政事项。

第六条

  电影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影制片事业之辅导、管理及奖助事项。
  二、电影机构、团体之辅导及管理事项。
  三、电影片之规划、分配、检查及准演执照之核发事项。
  四、违法电影之修剪、取缔及保管事项。
  五、电影片检查标准之解释事项。
  六、电影事业之调查及统计事项。
  七、电影事业之国际活动事项。

第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广播事业之辅导及管理事项。
  二、电视事业之辅导及管理事项。
  三、广播、电视机构、团体及节目供应事业之辅导及管理事项。
  四、广播、电视事业之调查及统计事项。
  五、广播、电视事业之国际活动事项。

第八条

  资料编译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问题与国内外舆论之研究、分析及编译事项。
  二、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及保管事项。
  三、新闻、图书、杂志记载内容之分析事项。
  四、中外文宣传书刊之编撰、出版及分发事项。
  五、中外文新闻资料之制作、编纂及运用事项。
  六、重要对外宣传文件之翻译事项。
  七、新闻外电处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宣传资料之研究及编译事项。

第九条

  视听资料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新闻照片、幻灯片之制作及供应事项。
  二、新闻片、纪录片及电视片之制作、供应事项。
  三、对外广播电视节目之制作及交换事项。
  四、协助国外电视队及独立制片人在台拍摄纪录片事项。
  五、协调国内制片机构发行国外宣传影片事项。
  六、其他有关视听资料制作及应用事项。

第十条

  联络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外国驻华记者之联络事项。
  二、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华访问之接待事项。
  三、外籍人士来华访问之接待事项。
  四、驻华外籍人士之联系事项。
  五、其他有关联络及接待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室掌理关于文书、机要、电务、印信、出纳、庶务、财产管理、研究发展、公文稽催考核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局置局长一人,其职位列第十四职等,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副局长二人,职位列第十三职等,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十三条

  新闻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六人,专门委员五人至七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六人,主任二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编译二人至四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职等;编审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十四人至二十二人,专员十二人至二十人,编辑六人至十人,编导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八人至十二人,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士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佐二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人至十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四条

  新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人员就本条例规定员额内派充。

第十五条

  新闻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人员就本条例规定员额内派充。

第十六条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新闻行政、新闻报导、公共关系、编辑、翻译、人事行政、社会教育行政、图书馆管理、文书、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七条

  新闻局得用顾问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专任五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馀为无给职。

第十八条

  新闻局于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设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充任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九条

  新闻局视事实需要,得于国内外适当地点设办事机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二十条

  新闻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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