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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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11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81年11月17日
1981年1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70年11月21日
废止,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中华民国 70 年 11 月 17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1 月 2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7 年 4 月 16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77 年 4 月 29 日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环境保护与公害防治之综合企划、研究发展、科技交流、宣导及训练等事项。
  二、关于环境品质监视及环境资讯之建立、运用事项。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估之推动及重要计画环境评估报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环境保护及公害防治法规之研订事项。
  五、关于空气污染、水污染、热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噪音及震动等公害防治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环境卫生之策划、督导事项。
  七、关于管理毒性化学物质运输、输出入、制造、使用等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关于各种公害之研究、调查、检验及其技术、方法之策划、督导事项。
  九、关于原子能放射性污染以外有关环境保护、公害防治及环境卫生之其他策划、督导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襄理局务。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均荐任或简任;技正十四人至二十二人,其中六人得为简任,馀荐任;视察一人至三人,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至三人,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人,专员三人至五人,均荐任;技士四十八人至五十六人,其中二十人得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四人至二十人,其中四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佐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办事员五人至九人,均委任;雇员十三人至十九人,雇用。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设环境保护监视中心,执行全国性、涉及省(市)间及示范性公害防治业务。
  前项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简任或荐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必要时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聘用专业人员。

第十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得设各种委员会,研商环境保护政策与技术,审议有关环境品质及各种排放标准等事项,由本局邀请有关机关人员及专家组织之;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派兼之。

第十一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研究员一人至三人。

第十二条

  本局对外公文以行政院卫生署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署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二、曾经报署核准事项。

第十三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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