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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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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民国87年)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月4日(现行条文)
2001年1月4日
2001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月17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0873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0年(2001年)1月19日至今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9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6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农字第 34867 号令发布前项条文定于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2至6, 13, 14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0873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6、13、14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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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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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三、兽医公共卫生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四、植物防疫、检疫人员与兽医师管理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五、畜禽屠宰卫生检查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六、屠宰场登记管理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七、动植物防疫、检疫与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发展及技术服务。
  八、动植物防疫、检疫与畜禽屠宰管理技术、程序、方法之研议、执行及督导。
  九、国内、外动植物防疫、检疫与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报告、资讯搜集、风险分析、谘商、纠纷处理及谘询服务。
  十、输出入动物与畜、禽、水产品疫病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十一、输出入植物与植物产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十二、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检验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十三、输出入动植物与其产品检疫证明书及畜禽屠宰卫生检查证明文件之签发、查核、管理及督导。
  十四、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员之训练。
  十五、其他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项。

第三条 (职务编制)

  本局设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职掌)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职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助业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研究员三人,副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一人至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视察一人至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一人至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职务、职掌)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职务、职掌)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职务、职掌)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分局之设置)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于全国重要港口、航空站及农产品主要产销地区设置分局;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委员会之设置)

  本局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同意,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发布。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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