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 (民国1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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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
民国109年3月12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命令
2020年3月12日

  1.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企字第10902096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企字第1090012618号令修正发布第5、6、8条条文;增订第5-1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企字第1100012790号令修正发布第5、5-1、10条条文;并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第一条

  本办法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事农产业或事业之法人、团体及自然人,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而发生营运困难者(以下简称受影响农产业或事业)。

第三条

  受影响农产业或事业之范围如下:

  一、农粮业。

  二、渔业。

  三、畜牧业。

  四、休闲农业。

  五、其他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公告之农产业或事业。

第四条

  第二条所定营运困难,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国内拍卖、批发或相关交易场所之运作连续中断达七日。

  二、农产品拍卖、交易或产地均价低于近三年同期之拍卖、交易或产地均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量低于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四、渔船出海作业航次或日数低于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数。

  五、休闲农场近一个月之营业额低于前一年同期营业额百分之十五以上。

  六、农产品外销量或值低于前一年同期之外销量或值。

  七、其他经本会认定之情形。

  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同期及第七款之认定,由本会依产业特性为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叙明事实,并检附相关资料,报请本会认定之。

第五条

  受影响农产业或事业得依办理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贷款纾困;其贷款利率依该办法规定办理。

  依前项规定申请之贷款(以下简称新贷案件),或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尚有旧贷馀额之案件,本会及所属机关得依附表一所定项目、对象、基准及金额,补贴其应缴利息;其中新贷案件贷款额度不受办理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每一借款人贷款总馀额上限之限制,经农业信用保证机构提供保证之贷款,于利息补贴期间免收保证手续费。

  前项利息补贴作业,本会及所属机关得委由全国农业金库办理。

  依第二项规定受补贴之法人、团体,于利息补贴期间,不得减薪或裁员。违反者,应即收回补贴之利息。

第六条

  前条第二项之利息补贴,与其他机关所定补贴性质相同者,应择一适用,不得重复。

第七条

  主管机关督导与执行授信措施,或金融机构及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办理本办法贷款、利息补贴及信用保证,各经办人员对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帐,民营金融机构及农业信用保证机构之各级承办人员得免除相关行政及财务责任;主管机关及公营金融机构之各级承办人员得依审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免除全部之损害赔偿责任,或免除予以纠正之处置。

第八条

  农产业或事业之振兴措施,其项目、对象、基准及金额如附表二。

第九条

  农产业与事业之生产及运销场域,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之应变处置命令或措施执行之防疫作为,本会得补贴防疫作为所需之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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