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92年立法9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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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7年)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2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2003年12月30日
2004年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93年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51号令
有效期:民国93年(2004年)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73 年 7 月 10 日 制定24条
中华民国 73 年 7 月 20 日公布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386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29 日 增订第22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256 号令公布增订第 2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4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6 条;本条例于行政院组织法暨农业部组织法通过生效后失效
中华民国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农字第 34867 号令发布前项条文定于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 7, 11, 12, 17条
增订第4之1, 12之1, 12之2条
删除第8, 9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51号令修正公布第 4、7、11、12、17 条条文;增订第 4-1、12-1、12-2 条条文;并删除第 8、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农字第0930000295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宗旨)

  行政院为配合国家建设,设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管全国农、林、渔、牧及粮食行政事务。

第二条 (指示监督责任)

  本会对于省(市)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对违法越权行为之处分)

  本会就主管事务,对于省(市)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报请行政院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各处室之设置)

  本会设下列各处、室:
  一、企划处。
  二、畜牧处。
  三、辅导处。
  四、国际处。
  五、科技处。
  六、农田水利处。
  七、秘书室。

第四条之一 (各署局所场之设置)

  本会设农粮署、森林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局农业金融局、试验所、研究所及改良场,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五条 (设渔业署)

  本会设渔业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设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本会设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条 (企划处掌理事项)

  企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业(包括农、林、渔、牧业,下同)政策、法规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农业施政计画、中、长期发展方案与重要业务项目之拟订、策划、督导及管制考核事项。
  三、关于农地政策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四、关于国内外农业相关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五、关于农业发展计画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农业资讯、电子化政策与相关业务之策划、推动、协调、督导及计画之审查事项。
  七、其他有关农业企划事项。

第八条

  (删除)

第九条

  (删除)

第十条 (畜牧处掌理事项)

  畜牧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畜牧政策、法规、产销计画与科技方案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畜牧生产所需种畜、种禽、资材规格与品质之检验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畜牧生产与专业区之统筹策划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重要畜牧工程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五、关于畜产品试验研究与品质管制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畜牧团体之联系、督导与畜牧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七、关于畜牧事业产生污染之防治策划及督导事项。
  八、关于畜牧场登记管理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九、关于动物保护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其他有关畜牧事项。

第十一条 (辅导处掌理事项)

  辅导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会辅导、农民福利及农业推广政策、法规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农会选举罢免事务之拟订、策划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农会人事、会务及财务等之考核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农会经济事业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关于农会振兴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农业人力政策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七、关于农业推广人员及农民之培育、训练、选拔及表扬事项。
  八、关于休闲农业、农业文化及农村生活与环境改善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九、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之策划、运用、保管及督导事项。
  十、关于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农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之发放及农民保险之配合事项。
  十一、关于农业保险及农业天然灾害救助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农民辅导事项。

第十二条 (国际处掌理事项)

  国际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国际农业合作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策划、推动、协调及联系事项。
  二、关于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及国际行销之策划、推动、协调、配合及进口农产品之同意事项。
  三、关于农业技术援外计画之拟订、推动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参加国际农业谘商会议及其他活动事项。
  五、关于国际性、区域性与双边农业合作之推动、协调、联系及配合事项。
  六、关于国际农业机构之联系、支援及合作事项。
  七、关于农业人员出国、研习及考察事项。
  八、关于农业对外宣导书刊与其他视听资料之编制及交换事项。
  九、其他有关国际农业合作及交流事项。

第十二条之一 (科技处掌理事项)

  科技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业科技政策、法规、重大方案与施政计画之研拟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农业科技先期作业与预算编制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本会所属农业试验所、研究所之联系、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农业科技研发计画之审核、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前瞻性、跨领域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推广之策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农业科技园区业务之联系、协调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衍生智慧财产权管理与技术移转之推动及督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农业科技研发及行政事项。

第十二条之二 (农田水利处掌理事项)

  农田水利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田水利政策、法规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农业水土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之策划、督导、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农田水利会之监督、辅导及其有关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灌溉、农田排水、农地重划等农田水利计画与重要农业工程之策划、督导及配合事项。
  五、关于配合民生及工业用水调拨支援用水之联系、协调事项。
  六、关于配合农粮政策调整规划调配用水之协调事项。
  七、关于水污染影响农业之调查、督导及配合事项。
  八、关于农业水利科技发展及农田水利人才组训之策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九、关于农业生产环境改善工程之推动及配合协调事项。
  十、关于农田水利会多角化经营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农田水利及农业工程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室职掌)

  秘书室掌理机要、研考、议事、文稿审核、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之职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理会务。
  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三年,为无给职。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议之职权)

  本会委员会议职权如下:
  一、关于农业政策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农业发展计画、方案之审议、考核事项。
  三、关于农业法规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之审核事项。
  五、主任委员或委员提议之审议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议之举行)

  本会每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条 (人员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技监四人至六人,参事六人,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十二人至十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技正一百零九人至一百二十三人,秘书六人,稽核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五十六人,秘书三人,稽核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四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其中二十人,由技正兼任;专员四十二人至四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技士四十一人至四十六人,科员五十一人至六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员额中,专门委员二人、技正十一人、稽核一人、专员五人、技士十五人、科员十五人、办事员五人、书记五人,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移拨者,出缺后不补。

第十八条 (人事室职务、职掌)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九条 (会计室职务、职掌)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条 (统计室职务、职掌)

  本会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列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一条 (政风室职务、职掌)

  本会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二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之设置)

  本会因业务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得设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或学者为委员,均为无给职。
  前项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二十四条 (派驻国外人员)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准,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员驻国外办事。

第二十五条 (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之订定)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定之。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条例于行政院组织法暨农业部组织法通过生效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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