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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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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订定于民国91年10月15日(现行条文)
91年10月15日
2002年10月15日
有效期:民国90年(2001年)12月16日至今
农业部农业试验所组织法

中华民国91年10月15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10156603号令修正发布第 6、10、13 条条文及第 11 条之编制表;本规程中华民国91年10月15日修正发布之第 6 条及第 10 条,自中华民国90年12月16日施行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艺作物栽培方法、品种改良、生理细胞遗传及生物统计等试验研究 事项。
二、农业机械及设施之设计、改良、试验、机械化经营研究与农业气象资料搜集、分析、应用研究及试验研究事项。
三、园艺作物 (果树、蔬菜、花卉) 之品种改良、栽培方法、园产品加工及处理等试验研究事项。
四、土壤化学、土壤物理、土壤肥力、植物营养、农业微生物、农产化学及其加工等试验研究事项。
五、植物病害之调查、病原菌之生理生态及防治、食用菌类之分类栽培及开发等试验研究事项。
六、农业害虫、益虫及应用动物之研究、防治或利用暨经济昆虫生理生态分类及杀虫剂等试验研究事项。
七、农业经营、调查综合发展、整体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分析及评估等试验研究事项。
八、作物种原搜集、保存、繁殖、新种原引进开发利用及国际种子交换等试验研究事项。
九、农场土地之利用、农场之整理、维护及管理、农具之保养及管理、肥料之采购及分配、水稻及其他作物原种之繁殖等事项。
十、农业技术转移、训练教育、谘询服务,农业科技资讯管理等试验研究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十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物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之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专门委员、副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所设下列各分所:
一、嘉义农业试验分所。
二、凤山热带园艺试验分所。
前项各分所置分所长、系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课长、助理研究员、课员、技佐、书记、人事管理员、会计主任、佐理员。
本所因业务需要,设花卉研究中心,置主任。
各分所及研究中心并得分系办事,系置系主任。
本所必要时得报准设工作站,工作站置主任。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及第十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