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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戍总督徐绍桢呈报启用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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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来电一则 卫戍总督徐绍桢呈报启用印信
1912年
陆军部申报启用关防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4号第15页

卫戍总督为呈报事:窃绍桢蒙大总统委任南京卫戍总督,旋于正月十四日奉令派员赉送印信一颗,遵即敬谨祗领,即日启用。除移行外,理合将启用南京卫戍总督印信日期,呈报钧府鉴核。为此具呈,伏乞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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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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