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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總督徐紹楨呈報啟用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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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來電一則 衛戍總督徐紹楨呈報啟用印信
1912年
陸軍部申報啟用關防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15頁

衛戍總督爲呈報事:竊紹楨蒙大總統委任南京衛戍總督,旋於正月十四日奉令派員賚送印信一顆,遵卽敬謹祗領,即日啓用。除移行外,理合將啓用南京衛戍總督印信日期,呈報鈞府鑒核。爲此具呈,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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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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