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公告
外观
卫生福利部公告 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 中华民国109年(2020年)1月15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卫生福利部 发布于2020年1月15日《行政院公报》第026卷第010期卫生劳动篇 有效期:民国109年1月15日至今 |
卫生福利部中华民国109年1月15日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公告,新增“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为第五类法定传染病。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展开呼吸道疾病及相关疾病监测,发现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个案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少数病人呼吸困难,胸部X光片呈双肺浸润性病灶。 2020年1月9日接获中国大陆通知,病原体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已完成病毒全长基因定序,电子显微镜下亦呈典型冠状病毒型态,该病毒不同于以往发现的人类冠状病毒。冠状病毒(CoV)为一群有外套膜之RNA病毒,外表为圆形,在电子显微镜下可看到类似皇冠的突起因此得名。除已知会感染人类的六种冠状病毒以外,其他的动物宿主包括蝙蝠、猪、牛、火鸡、猫、狗、雪貂等。并有零星的跨物种传播报告。 |
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9年1月15日
发文字号: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
附件: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之防治措施1份
主 旨:公告修正“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并自即日生效。
依 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
公告事项:
一、本次修正系新增“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为第五类传染病。
二、各类传染病之通报定义及相关防治措施,请参考“传染病防治工作手册”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网站(http://www.cdc.gov.tw)查询。
部长 陈时中
附件
[编辑]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之防治措施
类别 | 传染病名称 |
---|---|
第一类 | 天花、鼠疫、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
第二类 | 白喉、伤寒、登革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副伤寒、小儿麻痹症、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疟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汉他病毒症候群、霍乱、德国麻疹、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屈公病、西尼罗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炭疽病、兹卡病毒感染症 |
第三类 | 百日咳、破伤风、日本脑炎、结核病(除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外)、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军人病、侵袭性b型嗜血杆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儿破伤风、肠病毒感染并发重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汉生病(Hansen’s disease) |
第四类 | 疱疹B病毒感染症、钩端螺旋体病、类鼻疽、肉毒杆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Q热、地方性斑疹伤寒、莱姆病、兔热病、恙虫病、水痘并发症、弓形虫感染症、流感并发重症、库贾氏病、布氏杆菌病 |
第五类 | 裂谷热、马堡病毒出血热、黄热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萨热、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
类别 | 传染病名称 | 报告时限 | 病人处置措施 | 尸体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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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类 |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钩端螺旋体病 类鼻疽 肉毒杆菌中毒 |
24小时 |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火化或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深埋 |
李斯特菌症 | 72小时 | |||
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 Q热 地方性斑疹伤寒 莱姆病 兔热病 恙虫病 水痘并发症 弓形虫感染症 流感并发重症 布氏杆菌病 |
一周内 | |||
库贾氏病 | 一个月 |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尸体不得深埋,火化温度须达摄氏1,000度且持续30分钟以上 | |
第 五 类 |
裂谷热 马堡病毒出血热 黄热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萨热 |
24小时 | 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24小时内入殓并火化 |
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 |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
新型A型流感 | 24小时 |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 火化或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深埋 | |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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