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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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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6年6月12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6月12日
1947年6月12日
公布于民国36年6月12日
卫生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3月)

中华民国 36 年 6 月 12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36 年 6 月 1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8, 9, 13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卫生部黑热病防治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7, 15, 16, 17条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废止18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条

  黑热病防治处隶属于卫生部,掌理全国黑热病之防治事宜。

第二条

  黑热病防治处设左列各组。
  一、调查组。
  二、医疗组。
  三、研究组。
  四、总务组。

第三条

  调查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流行病例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防治工作之报告事项。
  三、关于传播昆虫之调查扑灭事项。

第四条

  医疗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患者之隔离治疗事项。
  二、关于附属病院诊所之设置管理事项。
  三、关于患者之检验诊断事项。

第五条

  研究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治疗药物之临床实验事项。
  二、关于预防方法之研究事项。
  三、关于传染昆虫之病原检验事项。

第六条

  总务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之撰拟收发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及公物之保管事项。
  四、关于刊物之编译出版事项。
  五、关于庶务事项。

第七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荐任或简任,处长承卫生部部长之命,综理处务,副处长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八条

  黑热病防治处各组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分掌各组事务。

第九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六人至十人,其中四人荐任,馀委任,技佐十人至十六人,委任,办理技术事项。
  黑热病防治处置秘书一人,荐任,事务员四人或五人,委任,办理文书出纳庶务等事项。

第十条

  黑热病防治处因技术上之需要,得聘用专员一人或二人。

第十一条

  黑热病防治处得酌用技术生五人至九人,雇员四人至六人。

第十二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会计员一人,佐理员一人或二人,委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三条

  黑热病防治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黑热病防治处得呈由卫生部延聘专家为顾问,并得设置委员会。
  前项顾问为名誉职。

第十五条

  黑热病防治处关于防治事项,得呈准卫生部,指定各地方卫生机关协助办理,必要时,并得呈_{准}-设置医院诊所及巡回工作队,其组织规程,由卫生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条

  黑热病防治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部核定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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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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