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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第一届参议院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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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法 西藏第一届参议院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筹办西藏选举事务所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
1913年4月23日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4月23日)
《政府公报》第345号第468页;《大公报》于1913年4月25日刊,《大公报:1902-1949》全文检索数据库收录

第一条 西藏选举按照参议院议决办法就政府所在地筹办选举一切事宜

第二条 本届西藏选举事宜由选举监督临时设筹办选举事务所组织之

第三条 筹办选举事务所应设各员由选举监督遴员分别派充

第四条 筹办选举事务所于本届选举事宜完毕后裁撤

第五条 本届仅就政府所在地点选地点选举国会既开时期紧迫所有参议员选举应并前后藏合造一选举人名册其众议员之选举调查应适用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其第一百条之规定不适用

第六条 此次选举调查以西藏人在京之西藏同乡会为机关责成该会确实审查填送表册

第七条 调查完竣时应依不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十七号教令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报由内务总长核定投票各日期由监督依法办理

第八条 按法定西藏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应选出前藏各五名后藏各五名此届选举人名额本居少数不必限定区域但当选及候补人数总以选足法定名额为准

第九条 关于选举投票管理员监察员开票管理员监察员及票纸册簿并投票开票检票一切手续凡本法所未规定者准用各项选举法令之规定

第十条 本届选举时间甚迫如有碍难依据法定办理时由监督随时商明内务部核办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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