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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第一屆參議院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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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第一屆國會議員選舉法 西藏第一屆參議院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施行細則
籌辦西藏選舉事務所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
1913年4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4月23日)
《政府公報》第345號第468頁;《大公报》於1913年4月25日刊,《大公报:1902-1949》全文检索数据库收錄

第一條 西藏選舉按照參議院議決辦法就政府所在地籌辦選舉一切事宜

第二條 本屆西藏選舉事宜由選舉監督臨時設籌辦選舉事務所組織之

第三條 籌辦選舉事務所應設各員由選舉監督遴員分別派充

第四條 籌辦選舉事務所於本屆選舉事宜完畢後裁撤

第五條 本屆僅就政府所在地點選地點選舉國會既開時期緊迫所有參議員選舉應併前後藏合造一選舉人名冊其眾議員之選舉調查應適用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其第一百條之規定不適用

第六條 此次選舉調查以西藏人在京之西藏同鄉會為機關責成該會確實審查填送表冊

第七條 調查完竣時應依不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十七號教令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報由內務總長核定投票各日期由監督依法辦理

第八條 按法定西藏參議院眾議院議員應選出前藏各五名後藏各五名此屆選舉人名額本居少數不必限定區域但當選及候補人數總以選足法定名額為準

第九條 關於選舉投票管理員監察員開票管理員監察員及票紙冊簿並投票開票檢票一切手續凡本法所未規定者準用各項選舉法令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屆選舉時間甚迫如有碍難依據法定辦理時由監督隨時商明內務部核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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