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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妇联会财产约387亿元为不当取得财产应移转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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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妇联会财产约387亿元为不当取得财产应移转为国有
2019年3月19日
认定妇联会财产约387亿元为不当取得财产应移转为国有
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书
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书

新闻稿

发布日期:2019/03/19
更新时间:2019/03/20 14:02:53

  本会于今(19)日召开第61次委员会议,决议认定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下称“妇联会”)之财产,除“保管委员会经费”外,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应移转为国家所有,其中含381亿现金存款及股票,以及公告现值约6亿之不动产等。本会处分理由简述如下:


一、根据本会调查资料所示,中国国民党透过其执政优势地位,协助妇联会取得进口附征劳军款(下称“劳军捐”)等作为营运经费,以“进口结汇1美元、附征5角台币”之方式,强制全国缴纳此劳军捐长达30馀年,本质上与税捐无异,却无任何法令依据。中国国民党为确保劳军捐得以确实收缴,更进一步召集省党部、国防部总政治部、警备总部、进出口公会、相关行政部门及妇联会等,组成“党内协调性质会议,对外不公开”之“进出口外汇附劝劳军捐献协调小组”(下称“中央协调小组”),决议以不设上限的方式,续行推动各工商业附劝捐款等事宜。

二、中央协调小组于50年至78年间,逐年将附征“劳军捐”分配给妇联会,前后一共召开74次分配会议。中国国民党借由执政优势推行“劳军捐制度”,向人民强制收取金钱,却未如实进入国库,而是直接分配给妇联会等单位使用,收支情况均无从考查,非但不符合民主法治的运作方式,甚至违反当时有效之统一捐募运动办法。

三、本会以所查得之资料,扣除妇联会兴建军宅的支出后,估算妇联会所受有不当取得财产的“现存利益”,计有新台币(下同)465亿6,344万3,487.07元。在调查期间,因妇联会将“劳军捐”之原始数据销毁,本会仅得以其他调查所得资料,佐以妇联会自行提出之军眷住宅捐款收支表等,计算该会所受有“劳军捐”等款项的现存利益如上,经与该会尚未销毁之其他帐目资料详加比对,结果吻合,可证明本会计算方式可反映事实。另于调查过程中,得知妇联会名下约有2.4亿元为“保管委员会经费”,因该保管委员会于国民政府迁台前即已结束运作,本会虽穷尽调查,迄今尚未能确认此笔款项是否属于妇联会所有,故于本次处分将该笔款项予以排除。

四、承上所述,此“劳军捐”等款项是中国国民党借由国家实力支配,以违反政党本质及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使妇联会取得之财产,属于党产条例规定的不当取得财产。妇联会目前的财产总数,远低于其所享有不当取得财产的现存利益,因此本会认定除保管委员会经费之外,其馀妇联会目前之所有财产,均为不当取得财产,依党产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4条等规定,命其移转为国有。本会取回不当取得财产后,中央将成立“特种基金”妥善规划使用。

  妇联会于中国国民党39年来台后成立,在创会主委蒋宋美龄的领导下,当时确实担荷照顾军眷之任务,使前线将士无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军心士气著有贡献。惟于我国转型为民主法治国之际,原本应归属于国家之财产,即应依循法定程序归还为国家所有,使国家经由公开透明预算程序,妥善运用该些财产,继续造福全体国人。本会为党产条例主管机关,肩负将不当党产移转为国有之使命,今天这个处分,象征著我国透过立法及行政之实践,已经踏实地转型成为实质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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