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诫军人训条
外观
中华民国。虽改元于二十世纪。实创始于五千年前。首辟鸿蒙。开化最早。英豪代作。贤圣相承。黎庶众多。物产饶富。大好河山。实赖数千年间神圣军人保护维持之功。继自今。亿万斯年。永永无穷。仍惟军人是赖。必也能坚信用。增荣誉。具超拔之性质。有纯洁之精神。始足拱卫国家。雄飞寰宇。玆特布吿训条。用示圭臬。吾军人其共懔之。
第一条 本忠诚。守信义。不容有虚伪矫诈之行为。
第二条 正礼貌。肃威仪。不容有亵慢放荡之行为。
第三条 修道德。崇朴素。不容有纷华侈丽之行为。
第四条 敬长官。睦同俦。不容有倨傲粗暴之行为。
第五条 重服从。明退让。不容有抵抗夸张之行为。
第六条 爱名誉。励廉耻。不容有污辱贪鄙之行为。
第七条 耐劳苦。尽职分。不容有推诿敷衍之行为。
第八条 奋事功。竞进步。不容有委靡柔懦之行为。
第九条 急公益。端志趣。不容有营私结党之行为。
第十条 尊人道。重公德。不容有残忍扰害之行为。
以上所揭。实军人不易之法守。亦军人应有之精神。吾等军人。宜各珍重宝爱。拳拳服膺。倘违此旨。不啻目放其法守。自灭其精神。何以对前人。何以示来者。况陆军刑法惩罚令。条例綦严。出此范围。必将陷入刑网。得罪民国。辱及家声。甚且剥夺天赋之公权。丧失平等之势力。小则辱及一身。大则兼累子孙。尚何面目立于四万万同胞之群乎。善恶荣辱。皆所自取。何去何从。吾军人其慎之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