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明令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藉资便利而正错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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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明令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藉资便利而正错误案
作者:国民参政会 中华民国
1944年9月
此为国民参政会在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举行之第三届第三次大会张伯苓等参政员之联名提案。原文电子版见台湾华文电子书库所藏《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三次大会纪录》第二三八页。后续见《抄发国民参政会建议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案令仰注意并转饬注意由 (民国33年国民政府训令)》。前事见《为据中华书局呈请关于十进计数法,万以上不用亿兆两字等情,应暂予照准一案,令仰转饬各书坊遵照由 (民国20年教育部训令)》及《全国度量衡局拟定之“大数命名标准草案”案》。

张参政员伯苓等提:请明令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藉资便利而正错误案

理由:

  按我国数用十进,数字大者,则以亿兆京垓四字代之。而此四字之含义有二:(一)为:十万为亿,十亿为兆,十兆为京,十京为垓。(二)为:万万为亿,万亿为兆,万兆为京,万京为垓。现今人事进化,数字用途亦广,即以人口及货币两端而论,如以十万为亿,即有单位太小,不足敷用之虞,故宜以万万为亿。此其一。

  国人对于数字不甚注意,故读数时生错误。例如我国人口向称四万万,有谓应加五千万,故总数应为四万五千万。而国人常误读为四万万五千万,今如以万万为亿,则可读为四亿五千万。得免此种错误。此其二。

办法:

  根据上述理由,请 政府明令全国公私机关,凡有用万万者,避用万万二字,一律用亿字代之,庶可免不识数之讥。

决议:本案通过,送请政府注意。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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