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禁诸镇酷刑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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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禁诸镇酷刑疏
作者:窦俨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863

臣伏睹《名律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斯皆仁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项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怨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位之仁,在峻惟刑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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