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禁铸铜器杂物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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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禁铸铜器杂物奏
作者:张滂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12

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每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馀。其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伏准建中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敕令,准大历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敕文,一切禁断。年月深远,违犯尚多。臣请自今已后,应有铜山,任百姓开采,一依时价,官为收市。除铸镜外,一切不得铸造。及私相买卖,其旧器物,先在人家,不可收集。破损者仍许卖入官所,贵铜价渐轻,钱免销毁。伏请委所在观察使,与臣属吏会计处置。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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