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禁鑄銅器雜物奏
外觀
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伏以國家錢少,損失多門。興販之徒,潛將銷鑄,每銷錢一千,為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百餘。其利既厚,銷鑄遂多,江淮之間,錢實減耗。伏準建中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敕令,準大曆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敕文,一切禁斷。年月深遠,違犯尚多。臣請自今已後,應有銅山,任百姓開采,一依時價,官為收市。除鑄鏡外,一切不得鑄造。及私相買賣,其舊器物,先在人家,不可收集。破損者仍許賣入官所,貴銅價漸輕,錢免銷毀。伏請委所在觀察使,與臣屬吏會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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