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各国教科书制度
吾国自变法以来,每举一事即曰外国如何。而所谓外国者,大率皆指日本。一若外国仅一日本者,又若欧美诸国皆与日本相同者,何其陋也。
近数年间,日本以教科书大狱之故,改行国定制。于是吾国之政治家、教育家谈及教科书制度,辄曰外国行国定制,不知欧美诸国,行之者绝鲜。日本行之,亦弊害百出,其能持久与否尚在不可知之列。然吾国之人,鲜知外事,道听途说,无怪其然。今举各国制度以谂国人,使晓然于各国教科书制度之真相及各制度之利弊。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他人千百年之经验,其利害已昭然若揭。我苟择善而从,事半功倍,莫过于此矣。
世界文化最高之国,无过于英、法、德、美、奥。而东方新兴之国,厥唯日本,且为我国变法所取则,盲从政治家所借口者也。兹将各国情况略述于下(美国各邦不同,调查未确。兹姑缺之然皆为自由制也)。
其一英吉利。英国人为勇敢进取之国民,又守旧固执之国民,万事皆重习惯。英国之制度,皆沿习惯为之。故英国实行有效之制度,他国人仿行,不能得英国之成绩也。英国小学校公立者约六七千,教会立者则几倍之。近年渐将教育事业,由教士移之公吏。然学堂管理者,教士与非教士,相去犹以倍计。小学校用书,纯依管理人之意见。唯公立者,须用教育局审定之书。一科中之图书,审定者常有数种或数十种。采用何种,则听学堂之自由,唯不能出审定各种之外耳。教会学堂,不受教育局之干涉,全系自由采择。属于何教会之学堂,辄用何教会出版之书。然他教会出版者,或教会外出版者,采用与否,固听学堂之自由也。英国书肆,欲扩充教科书销路,皆分送样本于各学堂,又派人四出游说。出版之家,无虑数十,故竞争甚激烈。英国学部,不唯不自编教科书,并不审定教科书,殆行自由选择制也。
其二法兰西。三十年前,法国行审定制度。一书之出也,学部审定之,地方教育会审查之。然出版者,竞争运动,弊窦丛生。提议改良,非唯一日。千八百八十年,决议采用公众审查制。其意以为国定固束缚压制,阻教育之进步。而审定制度,审定少数之书,束缚教育者之自由,亦非国家振兴教育之本意也。今决用自由选择制。教科书探用之责,概由校长教员负之。盖校长教员人数众多,书肆运动事难而效微。且校长教员之于教科书,关系较切,亦未必为微利而枉从也,特虑其学识之不足耳。故校长教员之选择教科书也,由会议定之。各乡镇有公设之教育会,取新旧教科书研究比较,多数决议。乃报告于府县教育会,再开会议。以视学官为议长,师范学校长地方视学等为会员。研究比较,亦以多数决之。既决议乃取本会书目,加入新采用者,去其旧者。又提出于所属地方之大学总监督,受最后之判定。盖法国八十馀府县,分隶十七大学区。各区各有一大学,而大学总监督皆深通教育学教授法之人。监理各该区之学务,小学中学高等学堂之教育事务皆属焉。凡事取决于少数,则误谬不免,运动极易。若取决于多数,则集思益广,收效至大。且人数众多,虽欲运动贿赂而无所施其技。故法国行此制之后,书肆竞争虽烈,唯分送样本说明编纂趣意及其优点,以求舆论之赞成而已。此外毫无他法,诚可谓弊绝风清,公平美满之教科书制度矣。
法国行此制度,其成绩如何乎?(一)竞争激烈,书籍进步极速。(二)监督完美,稍次之书即不能得舆论之赞成,而劣书自归消灭。(三)本区之人,会议采用本区之书,无虑不合地方情况。唯编辑推销为费至巨,定价因之不得不昂。然国民既享良书之利益,则稍出昂价以报酬之,亦为事理所当然。若使国家为之,恐即费此巨金,仍不能得此良果。况少数金钱之关于国家,固不如教科书良楛关系之大也。
其三德意志。德为联邦合成,各邦制度各不相同。普鲁士采自由制,而以学部审定监督之。然其学部审定也,视学局实主之,有特别之精神。非我国之学部审定与日本国定前之文部省检定,所可同日语也。千八百七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普国学部法令,为尔后教育行政之基础,几经改正益形完美。普国之习惯,地方教员会议依学部法令作精密之教授纲要,经学务局及视学局之认可而实行之。小学教科书编辑者,依学部法令及各教育家编成之教授纲要,尽心编辑。而纸质印刷装订定价,亦悉心酌定,呈视学局审定。如视学局批驳,而出版者不服,可呈学部大臣裁判;更不服,可上控于内阁为最后之判决。而学部及内阁之判断也,不能以私意行之,须延著名学者细密审查。又参考著者之意见,询谋佥同而后决议。其审慎如斯,较之一二审定科员任意武断者,相去天渊矣。
审定之事既如上所述矣,采用之事又如何耶。各地方教员会议决议采用之书若干种,编成书目。地方学务局复核无误,即可通用。至何校用何书,一任学堂办事人之自由,不为干涉也。昔有一书肆出版之读本完善异常,学务局与以特别保护。于是教科书竞争,一时杜绝。害改良发达甚大,舆论哗然,事遂中止。普国舆论以为优胜劣败,自有天演淘汰。人功助长,反窒新机。故虽有审定制度,而其公平自由,迥非他国可比。教育隆盛,为世界第一。岂幸致哉。
然联邦中贝龙、乌由天比路、波典三王国,则与普国不同。贝龙国之小学国文,学部就民间出版者,指定何书适用何地。盖以其国一部为山地,一部为平地,其他各地方亦各有特别之情事。故学部视其地之情况,指定一书令其通用。然实际上毫无效力。国文之外,算术、地理、历史等全系自由出版,自由采择,不加干涉也。乌由天比路国因宗教关系,而强行国定制。学部编辑教科书也悬赏征集,用投标法选定一种,令民间承印发售,十年为一期。是国人口不过三四百万,仅当我一府。宗教风俗,全国一致。且其书仅读本一种,各科胥综合其中。而其第一册则任民间自由出版,自由采用,毫不干涉。又其特异之点也。
其四奥地利。奥地利之学部有教科书出版局,然学部不自编图书,选民间著述之优良者买其版权,学部出版局印行发售,又分赠贫民。其小学校非必用学部出版之书,许兼用民间出版者。此制度之兴,殆其国情有不得不然者。盖奥国以德语为国语,此外有意大利语、土耳其语、波黑米亚语、奇叶克语等凡十一种。奥政府无废止各种语独用德语之能力。而行用较少之语,编纂之书销数极少,定价极昂。国家欲德语之普及,故不得已而行此制。分赠贫民,所以令贫民读德语之教科书也。各地小学校,高等则就学部审定各书,自由采用。初等则由地方学务局采定通用。出版局长尝告人曰:“学部无独用国定书之意,且无与民间书肆竞争之心,特欲为民间书肆所不为之事而已。苟民间书肆发达,能不待学部之经营,尤余所厚望也。”调查其采用情形,则宗教书纯用学部之书,读本算术尚稍有用之者。此外各科,殆全用民间出版之书。持民间出版之读本与学部出版者比,民间出版者内容完善,印订纸张亦极精美。图画之数较学部出版者多至二倍以上。学部出版者毫无特色,仅定价廉于民间出版者十分之一耳。
或谓民间编辑出版之书,成本既大,垄断尤易,于是定价终必昂贵。是说也似是而实非也。成本大而定价昂,前已论之矣。垄断之事,征之奥国情况,益信其不必虑。
奥国教科书以自由竞争之结果,内容日见完善,定价日见低廉。盖物品良而定价低,在竞争场中获利自大。获利既大,必更谋进步,以防他家之袭击。盖竞争获胜者,如恣其欲望,利用一时之势力售劣品,定昂价,不特不能持久,必为他竞争者所压倒。此一定不易之理也(丙丁之间,我国教科书竞争激烈,进步极速,定价骤廉。试取近年所出之教科书,与前数年较,其明征也)。
其五日本。日本维新以来,振兴教育,于是教科书编辑出版次第兴盛。民间政府各自为之。明治六年,文部省藏版之小学教科书,约一百册,许各地方翻刻。然翻刻者,唯冀成本之减轻,印刷纸张粗劣不堪。明治十四年,定取缔规则。自后翻刻之书,须记翻刻人之姓名,且须受检查,贴印花,违者有罚。然其粗劣如故也。明治十三年,文部省创设编辑局,编辑小学用书。是时民间编书,蒸蒸日上。三宅坪内两博士之小学读本,尤为卓绝。于日本教科书,开一新纪元。十八年文部省编辑小学读本,袭用此二书甚多。此外历史、地理、理科等书,民间编辑亦臻完备。文部省进步,率后一筹。明治初年,办学堂者,震惊文部省编辑之名,大半采用文部省之书。其后文部省进步远不如民间之速。至明治三十年前后,用文部省之书者不过二十分之一而已。
明治十二年,明定法令。小学校用书,须由地方官择定,并文部大臣认可。次年改认可之制,为地方官呈报文部大臣。然地方官呈报之书,不尽良善。于是文部省设调查课,调查出版书籍之良楛。地方采择,须经调查认可之书。十六年又改为须呈文部大臣认可。二十年因地方官采用不免舞弊,于是由文部省检定,而选师范学校校长教员学务课员小学教员等为检定委员。其后办法数改,而物议渐次沸腾。明治三十五年,有金港堂行贿,审定落合直文高等女子读本之事,遂兴大狱。三十六年,行国定制,改订小学校令。以后小学校教科书,必用文部省著作者。
国定制既行之后,其结果果如何?今据日本之舆论,条述于下:
其利
(一)定价低廉。约较民间编辑者,减三分之一。
(二)用书统一。可为国家之机关。
其弊
(一)编辑草率
甲 日皇明治即位,系日本纪元二千五百二十七年。国定之书,误作二十六年。颁布宪法,系明治二十二年,误作二十三年。
乙 高等小学读本卷四,台湾生番约六页,全课讹误。
此其甚者耳,此外殆难枚举。
(二)印订纸张粗劣
甲 校对不注意,讹误极多。出版之后,方始查出,于是贴纸书上。最多之某年,通小学校各书贴至一百八十馀处,致有膏药教科书之诮。
乙 挂图彩色减少套数。字帖画帖,失去原形。
然日本文部省经验既久,监督较严,故虽粗劣草率,然尚可勉强应用也。
(三)阻进步
甲 日本明治三十六年教科书国定之后,至四十二年七年之间,小学教科书毫无进步,中学书则以自由竞争之故进步极速。
乙 全国用一种书,即使不合该地情况,亦不得不强用之。
(四)发行机关之危险
甲 自由翻刻,愈趋愈粗恶。国家发行,则事既繁琐,尤易滋弊,于是渐变为专卖。各种教科书之发行权,握于十人之手。一人或二人各有一种或二三种,危险殊甚。平时印出之书,遇有错误,改正殊难。且学期已迫,有贴纸亦不能待之势,任其粗恶,无可如何。日人攻击此事,已非一日。去年新教科书出现,遂由三会社分之,然其弊仍不可免。特五十步百步之差耳。
乙 文部省检查,未必可恃。且有因翻刻者之请托,遂含糊不究。日人竞言第二次教科书大狱,将不在民间而在国定也。
丙 专卖者对贩卖者苛刻异常,贩卖者以无利益不愿多贩。于是供给不足,时有所闻。学堂无书可习,又不能用他书代之,其影响于教育界者实大。
(五)修正之困难
甲 文部原议有民间发现误点,即当改正云云。然实际行之颇非易易。盖必发现者通知编辑局,编辑局中编者认可、主任者认可,乃通知发行者。发行者不能预知其改订也,已印出之书,常有数百万册。即使经过各处,无一濡滞,犹不能决其必改。况显官名士,忙碌殊甚,未必不濡滞耶。以视民间出版之书,改正迅速者,其相去不可以道里计矣。
日本之现状如是。故推翻国定之论,如沸羮扬汤,至有为檄以讨文部大臣者。大臣噤口结舌,任其传布,无可如何也。
综观以上六国情事,则教科书制度之良善者,莫如德法。宜其教育隆盛,冠绝环球也。其制度之不善者,莫如日本。而日本教育之盛,国势之隆,为东亚第一,则又何也。呜呼,是说也知其一未知其二也。日本民间编辑,逾三十年,经验进步,文部坐享其成。向使明治初年,即行国定制,吾决其必不能有今日之盛况。况国定之制,行之不过六七年,已有儳焉不可终日之势。若再行十年二十年至三十年,吾恐日本进步,终不能与德法之竞争激烈者比。夫今日世界之大,国家教育不唯不养成一国之国民,尤当养成世界之国民,方能与同时立国于世上者竞。如人进一丈,己进一尺,必不能保其固有之位置。况人皆进步,而己独濡滞,且有退步耶。谋国者当放眼于五洲之外,岂一国情势亦未明者所可与语哉。兴言及此,又未尝不为吾国教育前途虑也。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1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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