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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各國教科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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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各國教科書制度
作者:陸費逵
宣統二年
1910年
本作品收錄於《教育文存
出自《教育文存》卷一,西北大學出版社2019年整理重版。

吾國自變法以來,每舉一事即曰外國如何。而所謂外國者,大率皆指日本。一若外國僅一日本者,又若歐美諸國皆與日本相同者,何其陋也。

近數年間,日本以教科書大獄之故,改行國定製。於是吾國之政治家、教育家談及教科書制度,輒曰外國行國定製,不知歐美諸國,行之者絕鮮。日本行之,亦弊害百出,其能持久與否尚在不可知之列。然吾國之人,鮮知外事,道聽途說,無怪其然。今舉各國制度以諗國人,使曉然於各國教科書制度之真相及各制度之利弊。詩曰:伐柯伐柯,其則不遠。他人千百年之經驗,其利害已昭然若揭。我苟擇善而從,事半功倍,莫過於此矣。

世界文化最高之國,無過於英、法、德、美、奧。而東方新興之國,厥唯日本,且為我國變法所取則,盲從政治家所藉口者也。茲將各國情況略述於下(美國各邦不同,調查未確。茲姑缺之然皆為自由制也)。

其一英吉利。英國人為勇敢進取之國民,又守舊固執之國民,萬事皆重習慣。英國之制度,皆沿習慣為之。故英國實行有效之制度,他國人仿行,不能得英國之成績也。英國小學校公立者約六七千,教會立者則幾倍之。近年漸將教育事業,由教士移之公吏。然學堂管理者,教士與非教士,相去猶以倍計。小學校用書,純依管理人之意見。唯公立者,須用教育局審定之書。一科中之圖書,審定者常有數種或數十種。採用何種,則聽學堂之自由,唯不能出審定各種之外耳。教會學堂,不受教育局之干涉,全系自由採擇。屬於何教會之學堂,輒用何教會出版之書。然他教會出版者,或教會外出版者,採用與否,固聽學堂之自由也。英國書肆,欲擴充教科書銷路,皆分送樣本於各學堂,又派人四出遊說。出版之家,無慮數十,故競爭甚激烈。英國學部,不唯不自編教科書,並不審定教科書,殆行自由選擇制也。

其二法蘭西。三十年前,法國行審定製度。一書之出也,學部審定之,地方教育會審查之。然出版者,競爭運動,弊竇叢生。提議改良,非唯一日。千八百八十年,決議採用公眾審查制。其意以為國定固束縛壓制,阻教育之進步。而審定製度,審定少數之書,束縛教育者之自由,亦非國家振興教育之本意也。今決用自由選擇制。教科書探用之責,概由校長教員負之。蓋校長教員人數眾多,書肆運動事難而效微。且校長教員之於教科書,關係較切,亦未必為微利而枉從也,特慮其學識之不足耳。故校長教員之選擇教科書也,由會議定之。各鄉鎮有公設之教育會,取新舊教科書研究比較,多數決議。乃報告於府縣教育會,再開會議。以視學官為議長,師範學校長地方視學等為會員。研究比較,亦以多數決之。既決議乃取本會書目,加入新採用者,去其舊者。又提出於所屬地方之大學總監督,受最後之判定。蓋法國八十餘府縣,分隸十七大學區。各區各有一大學,而大學總監督皆深通教育學教授法之人。監理各該區之學務,小學中學高等學堂之教育事務皆屬焉。凡事取決於少數,則誤謬不免,運動極易。若取決於多數,則集思益廣,收效至大。且人數眾多,雖欲運動賄賂而無所施其技。故法國行此制之後,書肆競爭雖烈,唯分送樣本說明編纂趣意及其優點,以求輿論之贊成而已。此外毫無他法,誠可謂弊絕風清,公平美滿之教科書制度矣。

法國行此制度,其成績如何乎?(一)競爭激烈,書籍進步極速。(二)監督完美,稍次之書即不能得輿論之贊成,而劣書自歸消滅。(三)本區之人,會議採用本區之書,無慮不合地方情況。唯編輯推銷為費至巨,定價因之不得不昂。然國民既享良書之利益,則稍出昂價以報酬之,亦為事理所當然。若使國家為之,恐即費此巨金,仍不能得此良果。況少數金錢之關於國家,固不如教科書良楛關係之大也。

其三德意志。德為聯邦合成,各邦制度各不相同。普魯士采自由制,而以學部審定監督之。然其學部審定也,視學局實主之,有特別之精神。非我國之學部審定與日本國定前之文部省檢定,所可同日語也。千八百七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普國學部法令,為爾後教育行政之基礎,幾經改正益形完美。普國之習慣,地方教員會議依學部法令作精密之教授綱要,經學務局及視學局之認可而實行之。小學教科書編輯者,依學部法令及各教育家編成之教授綱要,盡心編輯。而紙質印刷裝訂定價,亦悉心酌定,呈視學局審定。如視學局批駁,而出版者不服,可呈學部大臣裁判;更不服,可上控於內閣為最後之判決。而學部及內閣之判斷也,不能以私意行之,須延著名學者細密審查。又參考著者之意見,詢謀僉同而後決議。其審慎如斯,較之一二審定科員任意武斷者,相去天淵矣。

審定之事既如上所述矣,採用之事又如何耶。各地方教員會議決議採用之書若干種,編成書目。地方學務局覆核無誤,即可通用。至何校用何書,一任學堂辦事人之自由,不為干涉也。昔有一書肆出版之讀本完善異常,學務局與以特別保護。於是教科書競爭,一時杜絕。害改良發達甚大,輿論譁然,事遂中止。普國輿論以為優勝劣敗,自有天演淘汰。人功助長,反窒新機。故雖有審定製度,而其公平自由,迥非他國可比。教育隆盛,為世界第一。豈幸致哉。

然聯邦中貝龍、烏由天比路、波典三王國,則與普國不同。貝龍國之小學國文,學部就民間出版者,指定何書適用何地。蓋以其國一部為山地,一部為平地,其他各地方亦各有特別之情事。故學部視其地之情況,指定一書令其通用。然實際上毫無效力。國文之外,算術、地理、歷史等全系自由出版,自由採擇,不加干涉也。烏由天比路國因宗教關係,而強行國定製。學部編輯教科書也懸賞徵集,用投標法選定一種,令民間承印發售,十年為一期。是國人口不過三四百萬,僅當我一府。宗教風俗,全國一致。且其書僅讀本一種,各科胥綜合其中。而其第一冊則任民間自由出版,自由採用,毫不干涉。又其特異之點也。

其四奧地利。奧地利之學部有教科書出版局,然學部不自編圖書,選民間著述之優良者買其版權,學部出版局印行發售,又分贈貧民。其小學校非必用學部出版之書,許兼用民間出版者。此制度之興,殆其國情有不得不然者。蓋奧國以德語為國語,此外有意大利語、土耳其語、波黑米亞語、奇葉克語等凡十一種。奧政府無廢止各種語獨用德語之能力。而行用較少之語,編纂之書銷數極少,定價極昂。國家欲德語之普及,故不得已而行此制。分贈貧民,所以令貧民讀德語之教科書也。各地小學校,高等則就學部審定各書,自由採用。初等則由地方學務局采定通用。出版局長嘗告人曰:「學部無獨用國定書之意,且無與民間書肆競爭之心,特欲為民間書肆所不為之事而已。苟民間書肆發達,能不待學部之經營,尤余所厚望也。」調查其採用情形,則宗教書純用學部之書,讀本算術尚稍有用之者。此外各科,殆全用民間出版之書。持民間出版之讀本與學部出版者比,民間出版者內容完善,印訂紙張亦極精美。圖畫之數較學部出版者多至二倍以上。學部出版者毫無特色,僅定價廉於民間出版者十分之一耳。

或謂民間編輯出版之書,成本既大,壟斷尤易,於是定價終必昂貴。是說也似是而實非也。成本大而定價昂,前已論之矣。壟斷之事,征之奧國情況,益信其不必慮。

奧國教科書以自由競爭之結果,內容日見完善,定價日見低廉。蓋物品良而定價低,在競爭場中獲利自大。獲利既大,必更謀進步,以防他家之襲擊。蓋競爭獲勝者,如恣其欲望,利用一時之勢力售劣品,定昂價,不特不能持久,必為他競爭者所壓倒。此一定不易之理也(丙丁之間,我國教科書競爭激烈,進步極速,定價驟廉。試取近年所出之教科書,與前數年較,其明徵也)。

其五日本。日本維新以來,振興教育,於是教科書編輯出版次第興盛。民間政府各自為之。明治六年,文部省藏版之小學教科書,約一百冊,許各地方翻刻。然翻刻者,唯冀成本之減輕,印刷紙張粗劣不堪。明治十四年,定取締規則。自後翻刻之書,須記翻刻人之姓名,且須受檢查,貼印花,違者有罰。然其粗劣如故也。明治十三年,文部省創設編輯局,編輯小學用書。是時民間編書,蒸蒸日上。三宅坪內兩博士之小學讀本,尤為卓絕。於日本教科書,開一新紀元。十八年文部省編輯小學讀本,襲用此二書甚多。此外歷史、地理、理科等書,民間編輯亦臻完備。文部省進步,率後一籌。明治初年,辦學堂者,震驚文部省編輯之名,大半採用文部省之書。其後文部省進步遠不如民間之速。至明治三十年前後,用文部省之書者不過二十分之一而已。

明治十二年,明定法令。小學校用書,須由地方官擇定,並文部大臣認可。次年改認可之制,為地方官呈報文部大臣。然地方官呈報之書,不盡良善。於是文部省設調查課,調查出版書籍之良楛。地方採擇,須經調查認可之書。十六年又改為須呈文部大臣認可。二十年因地方官採用不免舞弊,於是由文部省檢定,而選師範學校校長教員學務課員小學教員等為檢定委員。其後辦法數改,而物議漸次沸騰。明治三十五年,有金港堂行賄,審定落合直文高等女子讀本之事,遂興大獄。三十六年,行國定製,改訂小學校令。以後小學校教科書,必用文部省著作者。

國定製既行之後,其結果果如何?今據日本之輿論,條述於下:

其利

(一)定價低廉。約較民間編輯者,減三分之一。

(二)用書統一。可為國家之機關。

其弊

(一)編輯草率

甲 日皇明治即位,系日本紀元二千五百二十七年。國定之書,誤作二十六年。頒布憲法,系明治二十二年,誤作二十三年。

乙 高等小學讀本卷四,台灣生番約六頁,全課訛誤。

此其甚者耳,此外殆難枚舉。

(二)印訂紙張粗劣

甲 校對不注意,訛誤極多。出版之後,方始查出,於是貼紙書上。最多之某年,通小學校各書貼至一百八十餘處,致有膏藥教科書之誚。

乙 掛圖彩色減少套數。字帖畫帖,失去原形。

然日本文部省經驗既久,監督較嚴,故雖粗劣草率,然尚可勉強應用也。

(三)阻進步

甲 日本明治三十六年教科書國定之後,至四十二年七年之間,小學教科書毫無進步,中學書則以自由競爭之故進步極速。

乙 全國用一種書,即使不合該地情況,亦不得不強用之。

(四)發行機關之危險

甲 自由翻刻,愈趨愈粗惡。國家發行,則事既繁瑣,尤易滋弊,於是漸變為專賣。各種教科書之發行權,握於十人之手。一人或二人各有一種或二三種,危險殊甚。平時印出之書,遇有錯誤,改正殊難。且學期已迫,有貼紙亦不能待之勢,任其粗惡,無可如何。日人攻擊此事,已非一日。去年新教科書出現,遂由三會社分之,然其弊仍不可免。特五十步百步之差耳。

乙 文部省檢查,未必可恃。且有因翻刻者之請託,遂含糊不究。日人競言第二次教科書大獄,將不在民間而在國定也。

丙 專賣者對販賣者苛刻異常,販賣者以無利益不願多販。於是供給不足,時有所聞。學堂無書可習,又不能用他書代之,其影響於教育界者實大。

(五)修正之困難

甲 文部原議有民間發現誤點,即當改正云云。然實際行之頗非易易。蓋必發現者通知編輯局,編輯局中編者認可、主任者認可,乃通知發行者。發行者不能預知其改訂也,已印出之書,常有數百萬冊。即使經過各處,無一濡滯,猶不能決其必改。況顯官名士,忙碌殊甚,未必不濡滯耶。以視民間出版之書,改正迅速者,其相去不可以道里計矣。

日本之現狀如是。故推翻國定之論,如沸羮揚湯,至有為檄以討文部大臣者。大臣噤口結舌,任其傳布,無可如何也。

綜觀以上六國情事,則教科書制度之良善者,莫如德法。宜其教育隆盛,冠絕環球也。其制度之不善者,莫如日本。而日本教育之盛,國勢之隆,為東亞第一,則又何也。嗚呼,是說也知其一未知其二也。日本民間編輯,逾三十年,經驗進步,文部坐享其成。向使明治初年,即行國定製,吾決其必不能有今日之盛況。況國定之制,行之不過六七年,已有儳焉不可終日之勢。若再行十年二十年至三十年,吾恐日本進步,終不能與德法之競爭激烈者比。夫今日世界之大,國家教育不唯不養成一國之國民,尤當養成世界之國民,方能與同時立國於世上者競。如人進一丈,己進一尺,必不能保其固有之位置。況人皆進步,而己獨濡滯,且有退步耶。謀國者當放眼於五洲之外,豈一國情勢亦未明者所可與語哉。興言及此,又未嘗不為吾國教育前途慮也。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1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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