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散青苗不便乞住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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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散青苗不便乞住支状
作者:陈襄 
本作品收录于《古灵集
陈襄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后共上的五道奏章。这是第一道。


伏见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辟官属官提举管勾诸路
常平广惠仓俵散青苗钱斛事其札子原降指挥预俵
之法本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至于敛散之际亦
皆取人之便而不得抑配盖取先王耕敛补助之道也
今来风闻诸路所遣提举管勾官多不体认原降指挥
凭借事权陵压州县却以青苗之法取民利息二分等
第之家不问其愿与不愿一例抑配物论喧然以为骚
扰窃縁朝廷之意本为小民阙乏常在于新陈不接之
际倍息举贷以取资给故设青苗预支之法使农人得
以资助耕敛而兼并不得以乘其急是欲专以便民而
非有以规其息也明矣今使者一出而天下之人皆谓
朝廷只以补助之说为名而其实专在于取息而已是
岂立法之意哉苟朝廷之法不然而使者为之致陛下
失大惠于民则辱命之罪莫大焉宜正典刑以示天下
使中外晓然知陛下孚惠之心非有取利于百姓可也
如朝廷立法之初果以为利则不特有司之过矣为父
而榷其子此汉武之事非陛下所宜行不惟不可行时
亦不可将以惠民适所以害之也何以言之比岁以来
四方多事河决地震水潦民饥陜右有备边之需河朔
有修城之役民力凋敝疮痍未复天下无名之敛所在
有之如闻诸路之民尚有积年逋负官物动以万计未
能输入今更以青苗取利人必不堪不惟重以困民适
足害其官本大率小人见利幸于苟得既用之后多不
能偿大者须至于逋逃小者不免于刑辟此必然之理
臣前谓将以惠民适所以害之者此也臣欲乞早降指
挥下诸路提点刑狱司更切体量差去提举管勾常平
钱斛官员内有生事擅违朝旨特与减黜施行其青苗
钱已行支俵者将来只令随税送纳本钱如未俵散处
并令罢支庶不失陷官本钱及别致骚扰谨具状奏闻
伏候敕旨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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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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