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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散青苗不便乞住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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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散青苗不便乞住支狀
作者:陳襄 
本作品收錄於《古靈集
陳襄反對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後共上的五道奏章。這是第一道。


伏見制置三司條例司奏辟官屬官提舉管勾諸路
常平廣惠倉俵散青苗錢斛事其劄子原降指揮預俵
之法本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至於斂散之際亦
皆取人之便而不得抑配蓋取先王耕斂補助之道也
今來風聞諸路所遣提舉管勾官多不體認原降指揮
憑藉事權陵壓州縣卻以青苗之法取民利息二分等
第之家不問其願與不願一例抑配物論喧然以為騷
擾竊縁朝廷之意本為小民闕乏常在於新陳不接之
際倍息舉貸以取資給故設青苗預支之法使農人得
以資助耕斂而兼併不得以乘其急是欲專以便民而
非有以規其息也明矣今使者一出而天下之人皆謂
朝廷只以補助之説為名而其實專在於取息而已是
豈立法之意哉苟朝廷之法不然而使者為之致陛下
失大惠於民則辱命之罪莫大焉宜正典刑以示天下
使中外曉然知陛下孚惠之心非有取利於百姓可也
如朝廷立法之初果以為利則不特有司之過矣為父
而𣙜其子此漢武之事非陛下所宜行不惟不可行時
亦不可將以惠民適所以害之也何以言之比歲以來
四方多事河決地震水潦民飢陜右有備邊之需河朔
有修城之役民力凋敝瘡痍未復天下無名之斂所在
有之如聞諸路之民尚有積年逋負官物動以萬計未
能輸入今更以青苗取利人必不堪不惟重以困民適
足害其官本大率小人見利幸於苟得既用之後多不
能償大者須至於逋逃小者不免於刑辟此必然之理
臣前謂將以惠民適所以害之者此也臣欲乞早降指
揮下諸路提㸃刑獄司更切體量差去提舉管勾常平
錢斛官員內有生事擅違朝㫖特與減黜施行其青苗
錢已行支俵者將來只令隨稅送納本錢如未俵散處
並令罷支庶不失陷官本錢及別致騷擾謹具狀奏聞
伏候勅㫖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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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宋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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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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