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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茶法奏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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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茶法奏状
作者:欧阳修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庐陵文钞/06

右臣伏见朝廷近改茶法,本欲救其弊失,而为国误计者,不能深思远虑,究其本末,惟知图利,而不图其害。方一二大臣锐于改作之时,乐其合意,仓卒轻信,遂决而行之。令下之日,犹恐天下有以为非者,遂直诋好言之士,指为立异之人,峻设刑名,禁其议论。事既施行,而人知其不便者,十盖八九。然君子知时方厌言而意殆不肯言,小人畏法惧罪而不敢言。

今行之逾年,公私不便,为害既多。而一二大臣以前者行之太果,令之太峻,势既难回,不能遽改。而士大夫能知其事者,但腾口于道路,而未敢显言于朝廷。幽远之民日被其患者,徒怨嗟于闾里,而无由得闻于天听。陛下聪明仁圣,开广言路,从前容纳,补益尤多。今一旦下令改事,先为峻法,禁绝人言。中外闻之,莫不嗟骇。语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今壅民之口已逾年矣,民之被害者亦已众矣,古不虚语,于今见焉。

臣亦闻方改法之时,商议已定,犹选差官数人,分出诸路,访求利害。然则一二大臣不惟初无害民之意,实亦未有自信之心。但所遣之人既见朝廷必欲更改,不敢沮议,又志在希合,以求功赏。传闻所至州县,不容吏民有所陈述,直云“朝廷意在必行,但来要一审状尔”。果如所传,则误事者在此数人而已。

盖初以轻信于人,施行太果,今若明见其害,救失何迟?患莫大于遂非,过莫深乎不改。臣于茶法,本不详知,但外论既喧,闻听渐熟。古之为国者,庶人得谤于道,商旅得议于市,而士得传言于朝,正为此也。臣窃闻议者谓茶之新法既行,而民无私贩之罪,岁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然为害者五焉。

江南、荆湖、两浙数路之民,旧纳茶税,今变租钱,使民破产亡家,怨嗟愁苦,不可堪忍,或举族而逃,或自经而死。此其为害一也。

自新法既用,小商所贩至少,大商绝不通行。前世为法以抑豪商,不使过侵国利与为僭侈而已,至于通流货财,虽三代至治,犹分四民,以相利养。今乃断绝商旅,此其为害二也。

自新法之行,税茶路分犹有旧茶之税绝,而新茶之税少。年岁之间,旧茶税尽,新税不登,则顿亏国用。此其为害三也。

往时官茶容民入杂,故茶多而贱,遍行天下。今民自买卖,须要真茶,真茶不多,其价遂贵。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故近茶之处,顿食贵茶,远茶之方,向去更无茶食。此其为害四也。

近年河北军粮用见钱之法,民入米于州县,以钞算茶于京师。三司为于诸场务中择近上场分,特留八处,专应副河北入米之人翻钞算请。今场务尽废,然犹有旧茶可算,所以河北和籴,日下未妨。窃闻自明年以后,旧茶当尽,无可算请,则河北和籴,实要见钱。不惟客旅得钱,变转不动,兼亦自京师岁岁辇钱于河北和籴,理必不能。此其为害五也。

一利不足以补五害,今虽欲减放租钱以救其弊,以特宽民之一端尔,然未尽公私之利害也。伏望圣慈特诏主议之臣,不护前失,深思今害,黜其遂非之心,无袭弭谤之迹,除去前令,许人献说,亟加详定,精求其当,庶几不失祖宗之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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