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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茶法奏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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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茶法奏狀
作者:歐陽修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廬陵文鈔/06

右臣伏見朝廷近改茶法,本欲救其弊失,而為國誤計者,不能深思遠慮,究其本末,惟知圖利,而不圖其害。方一二大臣銳於改作之時,樂其合意,倉卒輕信,遂決而行之。令下之日,猶恐天下有以為非者,遂直詆好言之士,指為立異之人,峻設刑名,禁其議論。事既施行,而人知其不便者,十蓋八九。然君子知時方厭言而意殆不肯言,小人畏法懼罪而不敢言。

今行之逾年,公私不便,為害既多。而一二大臣以前者行之太果,令之太峻,勢既難回,不能遽改。而士大夫能知其事者,但騰口於道路,而未敢顯言於朝廷。幽遠之民日被其患者,徒怨嗟於閭里,而無由得聞於天聽。陛下聰明仁聖,開廣言路,從前容納,補益尤多。今一旦下令改事,先為峻法,禁絕人言。中外聞之,莫不嗟駭。語曰:「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今壅民之口已逾年矣,民之被害者亦已眾矣,古不虛語,於今見焉。

臣亦聞方改法之時,商議已定,猶選差官數人,分出諸路,訪求利害。然則一二大臣不惟初無害民之意,實亦未有自信之心。但所遣之人既見朝廷必欲更改,不敢沮議,又志在希合,以求功賞。傳聞所至州縣,不容吏民有所陳述,直云「朝廷意在必行,但來要一審狀爾」。果如所傳,則誤事者在此數人而已。

蓋初以輕信於人,施行太果,今若明見其害,救失何遲?患莫大於遂非,過莫深乎不改。臣於茶法,本不詳知,但外論既喧,聞聽漸熟。古之為國者,庶人得謗於道,商旅得議於市,而士得傳言於朝,正為此也。臣竊聞議者謂茶之新法既行,而民無私販之罪,歲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然為害者五焉。

江南、荊湖、兩浙數路之民,舊納茶稅,今變租錢,使民破產亡家,怨嗟愁苦,不可堪忍,或舉族而逃,或自經而死。此其為害一也。

自新法既用,小商所販至少,大商絕不通行。前世為法以抑豪商,不使過侵國利與為僭侈而已,至於通流貨財,雖三代至治,猶分四民,以相利養。今乃斷絕商旅,此其為害二也。

自新法之行,稅茶路分猶有舊茶之稅絕,而新茶之稅少。年歲之間,舊茶稅盡,新稅不登,則頓虧國用。此其為害三也。

往時官茶容民入雜,故茶多而賤,遍行天下。今民自買賣,須要真茶,真茶不多,其價遂貴。小商不能多販,又不暇遠行,故近茶之處,頓食貴茶,遠茶之方,向去更無茶食。此其為害四也。

近年河北軍糧用見錢之法,民入米於州縣,以鈔算茶於京師。三司為於諸場務中擇近上場分,特留八處,專應副河北入米之人翻鈔算請。今場務盡廢,然猶有舊茶可算,所以河北和糴,日下未妨。竊聞自明年以後,舊茶當盡,無可算請,則河北和糴,實要見錢。不惟客旅得錢,變轉不動,兼亦自京師歲歲輦錢於河北和糴,理必不能。此其為害五也。

一利不足以補五害,今雖欲減放租錢以救其弊,以特寬民之一端爾,然未盡公私之利害也。伏望聖慈特詔主議之臣,不護前失,深思今害,黜其遂非之心,無襲弭謗之跡,除去前令,許人獻說,亟加詳定,精求其當,庶幾不失祖宗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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