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 (民国106年)
外观
←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 (民国98年)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 立法于民国106年11月21日(现行条文) 2017年11月21日 2017年12月6日 公布于民国106年12月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51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6年(2017年)12月8日至今 |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就医就养权利及激励士气,并建立管理及运作机制,特制定本条例,设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主管机关)
- 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三条 (适用对象)
- 本条例之适用对象如下:
- 一、依警察机关组织法规执行警察任务之人员。
- 二、依消防机关组织法规执行消防救灾任务之人员。
- 三、依海岸巡防机关组织法规执行海巡任务之人员。
- 四、依内政部移民署组织法规执行入出国(境)管理、移民事务及防制人口贩运任务之人员。
- 五、依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规执行空中任务之人员。
- 六、应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训练期间执行前五款任务之人员。
- 七、协勤民力。
- 前项协勤民力人员,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四条 (基金运用范围)
- 本基金之运用范围如下:
- 一、执行勤务死亡其遗族生活之安全金。
- 二、执行勤务受伤、失能医疗、住院及复健之安全金。
- 三、执行勤务之其他生活、急难救助安全金。
- 前项各款安全金额、申请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 第一项因同一事由,已申请其他同性质济助金者,应予抵充,仅发给差额;已达本基金所定给与标准者,不再发给。
第五条 (基金来源)
-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 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编列预算新台币十亿元拨入本基金,第一年拨新台币二亿元,之后八年每年拨新台币一亿元。
- 二、由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运用之收入。
- 四、本基金之其他收入。
- 本基金为动本基金。
第六条 (管理会之设置及职权)
- 本基金设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管理会)负责基金之收支、管理及运用。
- 本基金管理会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运用,由主管机关订定基金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之。
第七条 (管理会之组织)
- 管理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主管机关之首长担任,对外代表本基金,一人为副召集人,由主管机关之副首长担任;其馀派兼委员,由财政部次长、行政院主计总处副主计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长、内政部警政署副署长、内政部消防署副署长、内政部移民署副署长、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副总队长担任,并依其本职进退;遴选之委员,分别由具有法律、经济、金融及其他与管理会办理事项相关领域之专业学识及经验者担任。
- 管理会委员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员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
- 依第一项规定遴选之委员,每任聘期为三年,聘期内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员聘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八条 (管理会会议之召开)
- 管理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九条 (基金之存管)
- 本基金应注重安全性及收益性,其存管应依国库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预决算之办理)
-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计制度)
-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会计法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设置管理办法)
- 本基金设置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