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奖章条例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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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奖章条例 (民国32年) 警察奖章条例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1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10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7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32 年 6 月 12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2 年 7 月 2 日公布1.国民政府(32)渝文字第 454 号训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106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11001900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警察人员著有功绩或特殊优良事迹者,依本条例颁给警察奖章。

第二条

  警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内政部颁给警察奖章:
  一、办理警政工作,于警察之建置、制度改进及教育,有特殊成绩。
  二、研究警察学术,有特殊贡献。
  三、防范制止暴动或其他重大事变。
  四、举发或缉获内乱、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国家安全之犯罪。
  五、缉获所犯为最轻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响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财产。
  六、缉获脱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经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七、查获携带或藏匿之军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情节重大。
  八、查禁违禁品,有重大成绩。
  九、抢救重大灾害,奋不顾身,著有功绩。
  十、尽瘁职务,足资矜式。
  十一、在职继续满十年以上,成绩优良。

第三条

  警察奖章分为四等,每等分三级,均自三级起依次晋级,并得因积功晋等级,最高晋至一等一级。

第四条

  依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十款请颁者,视功绩颁给一至三等之警察奖章,但同一事迹不得重复请颁奖章。
  依第二条第十一款请颁者,警监职颁给一等,警正职颁给二等,警佐职颁给三等,比照警佐职颁给四等。

第五条

  警察奖章由内政部核颁奖章及证书,并办理登记管理事项。
  警察奖章遗失者,得经由服务机关请补发证书。

第六条

  警察奖章得于参加国家重要庆典集会时佩带。佩带警察奖章应服装整齐;有勋章时,应佩带于勋章之次。

第七条

  获颁警察奖章人员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应缴还警察奖章及证书。

第八条

  警察奖章及证书式样,由内政部定之。

第九条

  依警察机关、学校组织法规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及教育人员,准用本条例颁给警察奖章。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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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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