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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租威海卫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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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订租威海卫专条
清政府、英国
1898年7月1日

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北京。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以外在格林威治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钻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

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筑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自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分,英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庆亲王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刑部尚书廖

大英国 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

附注

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十月五日在伦敦交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