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租威海衛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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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北京。
今議定,中國政府將山東省之威海衛及附近之海面,租與英國政府,以為英國在華北得有水師合宜之處,並為多能保護英商在北洋之貿易。租期應按照俄國駐守旅順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劉公島並在威海灣之群島及威海全灣沿岸以內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以外在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東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擇地建築炮台,駐紮兵丁,或另設應行防護之法。又在該界內,均可以公平價值擇用地段,鑽井開泉,修築道路,建設醫院,以期適用。以上界內所有中國管轄治理此地,英國並不干預;惟除中英兩國兵丁之外,不准他國兵丁擅入。又議定,現在威海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租地之武備有所妨礙。又議定,所租與英國之水面,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
又議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築衙署,築造炮台等官工,須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此約應自畫押之日起,開辦施行。其批准文據,應在英國京城速行互換。為此,兩國大臣,將此專條畫押蓋印,以昭信守。此專條,在中國京城繕立漢文四分,英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和碩慶親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刑部尚書廖
大英國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竇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
附註
本專條於一八九八年十月五日在倫敦交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