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设置条例
外观
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5月24日(现行条文) 2002年5月24日 2002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91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1480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6月2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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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为因应国家未来科技研究需求,建立良好研究环境,有效利用共同实验研究设施,推动尖端科技研究,以提升科技研究水准,培育优秀人才,特设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依据及法律之适用)
-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任务)
- 本院任务如下:
- 一、实验研究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 二、实验研究设施之运作、管理或特殊实验材料之研发及提供事项。
- 三、实验研究成果及技术之推广事项。
- 四、实验研究之资讯搜集、人才培育及国际合作事项。
- 五、其他与实验研究有关事项。
第四条 (主管机关)
- 本院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五条 (创立基金之来源及国有公用财产之使用)
- 本院创立基金为新台币五亿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编列预算捐助之。
-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之实验研究机构或单位经核定并入本院时,其使用之国有公用财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本院,不受国有财产法有关处分规定之限制。
第六条 (经费来源)
- 本院经费来源如下:
- 一、创立基金之孳息。
- 二、政府补助专案研究计画之经费。
- 三、受托研究、提供服务及产品之收入。
- 四、国内、外公、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七条 (董事之人数、资格、任期及遴聘)
- 本院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并以其中一人为董事长:
-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其他有关机关首长。
- 二、国内、外富有研究经验之科学技术有关专家、学者。
- 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三分之一,并依职位任免改聘;依前项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八条 (监事之人数、资格、任期及遴聘)
- 本院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监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之聘任及任务)
-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会聘任之。院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本院院务;副院长辅佐院长,襄理本院院务。
第十条 (附属实验研究单位之设立)
- 本院为因应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需要,得经董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所属实验研究单位;其变更及解散时,亦同。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人事管理)
- 本院董事、监事、董事长、常务监事均为无给职。
- 本院之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任免、薪给、福利、退休及抚恤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二条 (预决算编审之程序)
- 本院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捐助章程)
- 本院捐助章程,依本条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十四条 (解散事由、程序及賸馀财产人员之处置)
-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设置目的时,得经董事会决议或经主管机关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賸馀财产归属于中央政府,其人员应予解聘。
第十五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