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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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88年立法89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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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财政部国库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国库制度之规划、业务监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库行政之督导事项。
- 二、关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计画之筹拟、预算收支解拨及国库财务调度事项。
- 三、关于增进中央政府之财务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 四、关于特种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项。
- 五、关于由国库拨款投资计画之会核事项。
- 六、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作业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 七、关于公债、库券及外债之规划、发行、印制、保管及其法规、合约之拟订、审核事项。
- 八、关于公债、库券、外债之偿还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项。
- 九、关于地方公债债券之监督、考核事项。
- 十、关于国内外借款有关国库保证及策划事项。
- 十一、关于地方财政之辅导、监督事项。
- 十二、关于专卖事业之监督、考核事项。
- 十三、关于国内外捐献之处理及查核事项。
- 十四、关于国库收支之会计、统计及编报事项。
- 十五、关于国库之其他事项。
第三条
- 本署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署设秘书室,办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综理署务;副署长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二人,视察二人,科长十一至十五人,稽核九人至十五人,专员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十条
- 本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 本署办事细则,由署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