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88年立法89年公布)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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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1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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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财政部国库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国库制度之规划、业务监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库行政之督导事项。
- 二、关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计画之筹拟、预算收支解拨及国库财务调度事项。
- 三、关于增进中央政府之财务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 四、关于特种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项。
- 五、关于由国库拨款投资计画之会核事项。
- 六、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作业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 七、关于公债、库券及外债之规划、发行、印制、保管及其法规、合约之拟订、审核事项。
- 八、关于公债、库券、外债之偿还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项。
- 九、关于地方公债债券之监督、考核事项。
- 十、关于国内外借款有关国库保证及策划事项。
- 十一、关于地方财政之辅导、监督事项。
- 十二、关于烟酒及其事业之管理、监督、考核事项。
- 十三、关于国内外捐献之处理及查核事项。
- 十四、关于国库收支之会计、统计及编报事项。
- 十五、关于国库之其他事项。
第三条 (分组办事)
- 本署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立及职掌)
- 本署设秘书室,办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署长、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署务;副署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署务。
第六条 (人员设置)
-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视察一人,稽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
-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
-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
-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位职系之依据)
-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 本署办事细则,由署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