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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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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73年)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6年3月2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6年(1997年)3月21日
中华民国86年(1997年)4月16日
公布于民国86年4月16日
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7850 号令
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50 年 8 月 15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50 年 8 月 26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73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73 年 4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2173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3.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785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8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一条及国有财产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有财产清查事项。
  二、国有财产管理事项。
  三、国有财产处理事项。
  四、国有财产依法改良、利用事项。
  五、国有财产资讯业务事项。
  六、国有财产检核及统筹调配事项。
  七、国有财产估价事项。
  八、国有财产法令与法务案件之研议及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国有财产事项。

第三条 (各组室之设置)

  本局设接收保管组、管理处分组、改良利用组、资讯室及法制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各组室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及职掌)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正、副局长之职掌)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三人,室主任三人,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三人,视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十三人至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二人,管理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员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二人,助理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助理员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操作员三人,办事员十人至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职掌及编制)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职掌及编制)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职掌及编制)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至第九条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处之设立)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于重要地区设办事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对外行文名义)

  本局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下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事项。
  二、遵照部指示应行转知事项。
  三、其他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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