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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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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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有财产清查事项。
- 二、国有财产管理事项。
- 三、国有财产处理事项。
- 四、国有财产依法改良、利用事项。
- 五、国有财产资讯业务事项。
- 六、国有财产检核及统筹调配事项。
- 七、国有财产估价事项。
- 八、国有财产法令与法务案件之研议及处理事项。
- 九、其他有关国有财产事项。
第三条 (各组室之设置)
- 本局设接收保管组、管理处分组、改良利用组、资讯室及法制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各组室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及职掌)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正、副局长之职掌)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三人,室主任三人,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三人,视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十三人至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二人,管理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员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二人,助理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助理员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操作员三人,办事员十人至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职掌及编制)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职掌及编制)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职掌及编制)
-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人员选用)
- 第五条至第九条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处之设立)
-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于重要地区设办事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对外行文名义)
- 本局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下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事项。
- 二、遵照部指示应行转知事项。
- 三、其他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