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外觀
←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73年)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6年3月2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3月21日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4月16日 公布於民國86年4月16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7850 號令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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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 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三條 (各組室之設置)
- 本局設接收保管組、管理處分組、改良利用組、資訊室及法制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及職掌)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正、副局長之職掌)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職掌及編制)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職掌及編制)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職掌及編制)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人員選用)
- 第五條至第九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辦事處之設立)
-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對外行文名義)
-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