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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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73年)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6年3月2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3月21日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4月16日
公布於民國86年4月16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7850 號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50 年 8 月 15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50 年 8 月 26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30 日公布2.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2173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3.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78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8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一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三條 (各組室之設置)

  本局設接收保管組、管理處分組、改良利用組、資訊室及法制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及職掌)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正、副局長之職掌)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職掌及編制)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職掌及編制)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職掌及編制)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人員選用)

  第五條至第九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辦事處之設立)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對外行文名義)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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