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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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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组织条例 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56号令修正行政院 101 年 3 月 8 日院授研综字第 1012260344 号令有关施行日期,除第 2 条第 6 款有关政府采购资讯体系之建立与管理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财政部为办理本部及所属机关(构)资讯业务,特设财政资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职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财政部资讯体系之整体规划、协调及研考。
  二、财政部与所属机关(构)资讯作业计画、设备之审议、作业检查及绩效评核。
  三、财政部与所属机关(构)资讯安全之规划、宣导及评核。
  四、财政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系统设计、处理手册与规范之审订、训练及作业之辅导、督导、管制。
  五、依税捐稽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资料之搜集、资讯处理及运用。
  六、政府采购及民间参与公共建设资讯体系之建立与管理。
  七、其他有关财政资讯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之设置)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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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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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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