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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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56號令修正行政院 101 年 3 月 8 日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令有關施行日期,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政府採購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職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三條 (正副主任之設置)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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