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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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1年11月1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1年(1982年)11月19日
中华民国71年(1982年)1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71年11月29日
总统(71)台统(一)义字 7058 号令
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29 日公布1.总统(71)台统(一)义字 705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5至9条
中华民国 76 年 5 月 29 日公布2.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1923 号令修正公布第 5~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5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财政部赋税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左列事项:
  一、所得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二、货物税、证券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三、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屠宰税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四、前三款各税中国税稽征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及省(市)、县(市)税稽征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六、新增税目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七、免税、减税、退税之审核事项。
  八、涉外税捐事项。
  九、其他有关税务行政之规划、考核事项。

第三条

  本署设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署设秘书室,办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综理署务;副署长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副组长六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科长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导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专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稽核四人、秘书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员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十人或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税务、稽核、一般行政管理、会计、统计、人事行政、事务管理、文书、打字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本署办事细则,由署拟定,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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