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处务规程
财政部赋税署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1月4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月4日 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2年1月4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16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财政部赋税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所得税组,分三科办事。
二、消费税组,分三科办事。
三、财产税组,分六科办事。
四、监察组,分二科办事。
五、稽核组,分五科办事。
六、稽征行政组,分六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主计室。
第 5 条(所得税组)
所得税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所得税法规订定、修正及解释之研议。
二、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及解答。
三、涉外所得税业务及国际租税会议组织业务之处理。
四、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
第 6 条(消费税组)
消费税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营业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印花税、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法规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
二、国税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税稽征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解答。
三、其他有关消费税事项。
第 7 条(财产税组)
财产税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契税、娱乐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法规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
二、国税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税稽征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解答。
三、地方税法通则修正、解释之研议及地方政府开征临时税、附加税、特别税之审议。
四、其他有关财产税事项。
第 8 条(监察组)
监察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各地区国税局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二、其他有关监察事项。
第 9 条(稽征组)
稽核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内地税税务事后稽核业务、税捐稽征业务考核工作之配合、专案研究及调查。
二、其他有关稽核事项。
第 10 条(稽征行政组)
稽征行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税捐稽征共同法规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各项税务资讯业务之规划、协调。
二、租税教育及宣传之规划、执行。
三、税务行政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四、欠税限制出境、资讯管理及电子作业。
五、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六、施政计画之汇报及管制。
七、研究发展计画之管制、执行及考核。
八、赋税法规之整理及汇编。
九、其他有关稽征行政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署办公厅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4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署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5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6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