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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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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民國102年1月4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3年1月4日
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令發布訂定全文 16條;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署長和副署長職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各組、室)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所得稅組,分三科辦事。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三、財產稅組,分六科辦事。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所得稅組)

所得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得稅法規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

二、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解答。

三、涉外所得稅業務及國際租稅會議組織業務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所得稅事項。

第 6 條(消費稅組)

消費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三、其他有關消費稅事項。

第 7 條(財產稅組)

財產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三、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財產稅事項。

第 8 條(監察組)

監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二、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9 條(稽徵組)

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配合、專案研究及調查。

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第 10 條(稽徵行政組)

稽徵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共同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各項稅務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

二、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

三、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欠稅限制出境、資訊管理及電子作業。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七、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

八、賦稅法規之整理及彙編。

九、其他有關稽徵行政事項。

第 11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主計室)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分層負責)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