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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地区关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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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地区关税局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80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0年(1991年)1月15日
中华民国80年(1991年)2月1日
公布于民国80年2月1日
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0669 号令
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地区关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86年)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15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80 年 2 月 1 日公布1.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066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6至8, 10, 11条
增订第13之1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23 日公布2.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95540 号令增订公布第 13-1 条条文;并修正第 6、7、8、10、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第9, 15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3.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31380 号令修正公布第 9、15 条条文;并自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25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7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通则依财政部关税总局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地区关税局依业务之繁简,分为一、二、三等;分等标准由关税总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前项各局一律冠以财政部及各该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称。

第三条

  名地区关税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进口关税之征课事项。
  二、关于货物税、商港建设费及其他税捐之代征事项。
  三、关于出口货物通关事项。
  四、关于私运货物进出口之查缉及处理事项。
  五、关于运输工具通关管理及报关行设置管理事项。
  六、关于进出口货栈及货柜集散站之监管事项。
  七、关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之设立、管理及考核事项。
  八、关于依法受托代办业务事项。
  九、关于货物进出特定地区通关事项。
  十、关于所属巡缉舰艇及通讯设备管理、维护事项。
  十一、关于其他关务事项。

第四条

  一等关税局设五组至七组;二等关税局设五课至七课;三等关税局设三课至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各组得分课,各课得分股办事。

第五条

  一等关税局设三室;二等关税局设二室;三等关税局设一室,分别掌理印信、文书、庶务、出纳、企划、考核、公共关系、法律事务及资料处理等事项,并得分股办事。

第六条

  一等关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关务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关务监,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副组长十人至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长二十三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编审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股长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课员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其中一百零二人至一百零四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三百二十二人至三百四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二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技术正;设计师一人至二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助理设计师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至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工程员一人,设计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助理工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作业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第七条

  二等关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关务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室主任二人,课长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十五人至十八人,稽核二十人至二十二人,编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九职等关务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股长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员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其中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十九人至三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技术正;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助理设计师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至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工程员一人,设计员三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助理工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作业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第八条

  三等关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襄理局务;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课长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一人,编审八人至十一人,股长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员三十六人至三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其中十二人至十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四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十二人至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工程司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术正;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工程员一人,设计员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助理工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作业员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第九条

  各地区关税局为复查货物及查验运输工具,设机动巡查队。一等关税局置队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二等关税局置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三等关税局置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队下设分队,一等关税局置分队长四人,二等关税局置分队长三人,三等关税局置分队长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一等关税局置队员二十四人,二等关税局置队员十八人,三等关税局置队员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其中一等关税局八人,二等关税局六人,三等关税局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

第十条

  各地区关税局为查缉私运货物进出口,得视需要设舰艇。一等关税局置舰长二人至六人,二等关税局置舰长二人至四人,三等关税局置舰长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九职等技术正,其中一等关税局一人至二人,二等及三等关税局各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技术监;一等关税局置艇长四人至八人,二等关税局置艇长三人至六人,三等关税局置艇长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一等关税局置舰艇驾驶员二十人至四十四人,舰艇机师十二人至二十八人,报务主任二人至六人;二等关税局置舰艇驾驶员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舰艇机师九人至十八人,报务主任二人至四人;三等关税局置舰艇驾驶员八人至十六人,舰艇机师五人至十人,报务主任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一等关税局置报务员八人至二十人,二等关税局置报务员七人至十四人,三等关税局置报务员四人至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关税局为应业务需要得于辖区内必要地点,设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副分局长一人至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课长四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秘书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五人至十八人,编审十五人至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股长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课员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设计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其中课员三十四人至四十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作业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支局置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副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秘书一人,股长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关务员至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课员八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关务员;办事员十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关务员;书记五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
  分局及支局之设立,由关税总局报请财政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条

  一等关税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二等关税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三等关税局及各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局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一等关税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二等关税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三等关税局及各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局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各地区关税局办事细则,由各地区关税局拟订,报请关税总局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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