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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地区关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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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地区关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86年) 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地区关税局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87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7年(1998年)10月29日
中华民国87年(1998年)11月11日
公布于民国87年11月11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31380 号令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15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80 年 2 月 1 日公布1.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066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6至8, 10, 11条
增订第13之1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23 日公布2.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95540 号令增订公布第 13-1 条条文;并修正第 6、7、8、10、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第9, 15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3.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31380 号令修正公布第 9、15 条条文;并自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25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7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财政部关税总局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地区关税局之分等)

  各地区关税局依业务之繁简,分为一、二、三等;分等标准由关税总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前项各局一律冠以财政部及各该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称。

第三条 (主管业务)

  名地区关税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进口关税之征课事项。
  二、关于货物税、商港建设费及其他税捐之代征事项。
  三、关于出口货物通关事项。
  四、关于私运货物进出口之查缉及处理事项。
  五、关于运输工具通关管理及报关行设置管理事项。
  六、关于进出口货栈及货柜集散站之监管事项。
  七、关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之设立、管理及考核事项。
  八、关于依法受托代办业务事项。
  九、关于货物进出特定地区通关事项。
  十、关于所属巡缉舰艇及通讯设备管理、维护事项。
  十一、关于其他关务事项。

第四条 (组、课、股之设置)

  一等关税局设五组至七组;二等关税局设五课至七课;三等关税局设三课至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各组得分课,各课得分股办事。

第五条 (一等关税局之职掌)

  一等关税局设三室;二等关税局设二室;三等关税局设一室,分别掌理印信、文书、庶务、出纳、企划、考核、公共关系、法律事务及资料处理等事项,并得分股办事。

第六条 (一等关税局之编制)

  一等关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关务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关务监,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副组长九人至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长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编审三十六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股长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员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三百零八人至三百二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二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技术正;设计师一人或二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助理设计师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工程员一人,设计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作业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第七条 (二等关税局之编制)

  二等关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关务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室主任二人,课长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十四人至十八人,稽核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编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股长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员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一百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十八人至三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技术正;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助理设师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工程员一人,设计员二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作业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第八条 (三等关税局之编制)

  三等关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襄理局务;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课长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人,编审九人至十一人,股长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员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四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十一人至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工程司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术正;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工程员一人,设计员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作业员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第九条 (机动巡查队之设置及其编制)

  各地区关税局为复查货物及查验运输工具,设机动巡查队。一等关税局置队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二等关税局置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三等关税局置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副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队下设分队,一等关税局置分队长四人,二等关税局置分队长三人,三等关税局置分队长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一等关税局置队员二十四人,二等关税局置队员十八人,三等关税局置队员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关务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

第十条 (巡缉舰、巡缉艇或关艇之设置及编制)

  各地区关税局为查缉私运货物进出口,得视需要设巡缉舰、巡缉艇或关艇。巡缉舰各置舰长一人,轮机长一人,大副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九职等技术正;报务主任一人,舰艇驾驶员二人至六人,舰艇机师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报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舱面佐理员十五人至三十三人,机舱佐理员六人至十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巡缉艇各置艇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副艇长一人,艇轮机长一人,报务主任一人,舰艇驾驶员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舱面佐理员五人,机舱佐理员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关艇各置舱面佐理员一人至三人,机舱佐理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前项舰长总员额,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技术监。

第十一条 (分局或支局之设置及编制)

  各地区关税局为应业务需要得于辖区内必要地点,设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副分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长三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编审十四人至十八人,股长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课员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设计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办事员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作业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支局置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副支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一人,股长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课员八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十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书记五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
  分局及支局之设立,由关税总局报请财政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条 (人事室之编制)

  一等关税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二等关税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关务正;三等关税局及各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局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会计室之编制)

  一等关税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二等关税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三等关税局及各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各局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之一 (一、二、三等关税局之设置及编制)

  一等关税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二等关税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三等关税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局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各地区关税局办事细则,由各地区关税局拟订,报请关税总局核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则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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