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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销售工业废盐如何征税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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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销售工业废盐如何征税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资〔1987〕37号
1987年9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山西省税务局:

  你局[1987]晋税一字第54号文《关于销售工业废盐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钾渣是一些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付产品。其中含有氯化钠50%以上,人畜均不能食用。但经加工提纯后取得的氯化钠,可作为工业用盐。对这部分工业用盐按全税盐征收盐税,企业会发生亏损。经研究,为鼓励企业利用再生资源,对经过加工后的盐,作全税工业盐销售的,可按食盐税额减半征税(你省暂减按50元征收盐税);作减税工业盐销售的,按减税工业盐税额减半征收。

  为控制钾渣自由流入市场生产劣质盐,避免再次发生中毒事件,对化工厂直接销售给盐业系统外其他单位的,依氯化钠含量折算,按盐税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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