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銷售工業廢鹽如何徵稅等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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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銷售工業廢鹽如何徵稅等問題的批覆
財稅資〔1987〕37號
1987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

山西省稅務局:

  你局[1987]晉稅一字第54號文《關於銷售工業廢鹽如何徵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鉀渣是一些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出的付產品。其中含有氯化鈉50%以上,人畜均不能食用。但經加工提純後取得的氯化鈉,可作為工業用鹽。對這部分工業用鹽按全稅鹽徵收鹽稅,企業會發生虧損。經研究,為鼓勵企業利用再生資源,對經過加工後的鹽,作全稅工業鹽銷售的,可按食鹽稅額減半徵稅(你省暫減按50元徵收鹽稅);作減稅工業鹽銷售的,按減稅工業鹽稅額減半徵收。

  為控制鉀渣自由流入市場生產劣質鹽,避免再次發生中毒事件,對化工廠直接銷售給鹽業系統外其他單位的,依氯化鈉含量折算,按鹽稅全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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