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 | 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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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敬龙,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中文化,户籍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路×号,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一民房。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石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贾敬龙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冀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贾敬龙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村长兼书记何某甲(被害人,殁年55岁)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何某甲的想法。贾敬龙事先为此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射钉及射钉弹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2015年2月19日4时许,贾敬龙从位于长安区×××××北侧的租住处开着自己的红旗汽车来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将汽车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处。8时许,贾敬龙用纸箱装着三把射钉枪和一把仿真手枪步行来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某甲身后,用一把射钉枪对着何某甲的后脑部打了一枪,致何某甲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射钉枪、仿真手枪、抓获被告人贾敬龙时提取的射钉枪、手机、从贾敬龙租住处提取的射钉弹、射钉等物证,手机短信截图、旧村改造公告、拆迁协议等书证,证人邱某某、何某乙、何某丙、贾某甲、贾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贾敬龙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敬龙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试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某甲用射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刑终2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敖卫春
代理审判员 鹿素勋
代理审判员 魏海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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