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敬龍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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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冀刑終27號刑事裁定書 賈敬龍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31日

被告人賈敬龍,男,漢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於河北省石家莊市,高中文化,戶籍地石家莊市長安區××鎮×××村××路×號,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大街××××××一民房。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現在押。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5年11月24日以(2015)石刑初字第0013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賈敬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6年5月17日以(2016)冀刑終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被告人賈敬龍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村舊房改造時自家房屋被拆對村長兼書記何某甲(被害人,歿年55歲)懷恨在心,並產生報復何某甲的想法。賈敬龍事先為此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仿真手槍、射釘及射釘彈等,並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試驗。2015年2月19日4時許,賈敬龍從位於長安區×××××北側的租住處開着自己的紅旗汽車來到××××村團拜會現場附近,將汽車停好後又步行回到租住處。8時許,賈敬龍用紙箱裝着三把射釘槍和一把仿真手槍步行來到團拜會現場。9時許,賈敬龍走到何某甲身後,用一把射釘槍對着何某甲的後腦部打了一槍,致何某甲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後,賈敬龍駕駛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車逃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案發現場提取的射釘槍、仿真手槍、抓獲被告人賈敬龍時提取的射釘槍、手機、從賈敬龍租住處提取的射釘彈、射釘等物證,手機短信截圖、舊村改造公告、拆遷協議等書證,證人邱某某、何某乙、何某丙、賈某甲、賈某乙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槍支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賈敬龍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敬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賈敬龍因對2013年自家舊房被拆遷不滿,即蓄意報復,購買射釘槍並進行改裝、試驗,時隔近二年,在2015年農曆正月初一的村團拜會上將被害人何某甲用射釘槍殺害,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冀刑終27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敖衛春

代理審判員  鹿素勛

代理審判員  魏海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杜 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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