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欧和会全权委员陆徵祥等电吿拒绝对德和约签字致中华民国政府
外观
电告 中华民国赴欧和会全权委员陆徵祥王正廷顾维钧魏宸组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28日 19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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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约签字。我国对于山东问题。自五月二十六日正式通知大会。依据五月六日祥在会中所宣言维持保留去后。迭向各方竭力进行。迭经电呈在案。此事我国节节退让。最初主张注入约内。不允。改附约后。又不允。改在约外。又不允。改为仅用声明。不用保留字样。又不允。不得已改为临时分函声明。不能因签字而有妨将来之提请重议云云。岂知直至今午时完全被拒。此事于我国领土完全及前途安危。关系至钜。祥等所以始终不敢放松者。固欲使此问题留一线生机。亦免使所提他项希望条件。生不祥影响。不料大会专断至此。竟不稍顾我国纤微体面。曷胜愤慨。弱国交涉。始争终让。几成惯例。此次若再隐忍签字。我国前途。将更无外交之可言。内省既觉不安。即征诸外人论调。亦群谓中国决无可以轻于签字之理。详审商榷。不得已当时不往签字。当即备函通知会长。声明保存我政府对于德约最后决定之权等语。姑留馀地。窃惟祥等猥以菲材。谬膺重任。来欧半载。事与愿违。内疚神明。外渐清议。自此以往。利害得失。尚难逆赌。要皆由祥等之奉职无状。致贻我政府主座及全国之忧。乞即明令开去祥外交总长委员长及廷钧等差缺。一倂交付惩戒。幷一面迅即另简大员筹办对于德奥和约补救事宜。不胜待罪之至。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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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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