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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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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动员时期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49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45条
中华民国 4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第4, 5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8 日公布
2.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70300 号令修正公布第 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7 年 7 月 15 日
修正第1, 2条
中华民国 97 年 8 月 6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473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51451号公告
第 4 条第 1 款所列属“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删除第12, 13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531号令
公布删除第 12、13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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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4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3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