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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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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动员时期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49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45条
中华民国 4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第4, 5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8 日公布2.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70300 号令修正公布第 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7 年 7 月 15 日 修正第1, 2条
中华民国 97 年 8 月 6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47391号令修正公布第 1、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51451号公告第 4 条第 1 款所列属“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删除第12, 13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531号令公布删除第 12、13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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