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资助
搜索
搜索
外观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农地重划条例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农地重划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69 年 12 月 5 日
制定43条
民国70年5月25日行政院令指定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为施行区域
中华民国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70)台内字第 6958 号令指定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为本条例之施行区域
中华民国七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0)台内字第 8969 号令指定金门为本条例之施行区域
中华民国 69 年 12 月 19 日公布
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725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3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第2, 3, 14条
福建省连江县为本条例之施行区域;并自民国90年12月21日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90)台内字第 071951 号令指定福建省连江县为本条例之施行区域;并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8 日公布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7027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3、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7, 31, 32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5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229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7、31、32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6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内政部
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规定施行区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