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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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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业务,特设动植物防疫检疫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管理之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二、兽医师登记管理与兽医公共卫生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三、屠宰场登记管理、畜禽屠宰卫生检查与动物用药品残留监控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四、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屠宰卫生与兽医医疗科技、技术、程序、方法之研究、订定、执行及监督。
  五、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屠宰卫生、兽医医疗之检查、检验标准与人员管理训练之规划、订定、执行及监督。
  六、国内、外动植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与农药、屠宰卫生与兽医医疗之资讯搜集、疫情监控、风险分析、疫情通报、谘商、纠纷处理及谘询服务。
  七、输出入动植物检疫物检疫证明文件、畜禽屠宰卫生检查证明文件之签发、查核、管理及监督。
  八、输出入动植物检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检查与处理之规划、订定、执行及监督。
  九、其他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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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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